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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广泛使用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机动车带给人们便利和效率的时候,也带来了一种新的公害——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每年造成的伤亡人数居高不下,经济损失甚巨,且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而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侵权责任法》专设独立的一章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可以说,侵权责任法在继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原有规定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立法,推动了交通管理法治化进程,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原有的争议和问题没有得到澄清,无法满足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认定及损害赔偿的处理,如关于归责原则的争议、责任主体认定的混乱、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这些问题关乎受害人的救济。本文将着重对这些争议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概述,首先用对比的方法分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概念,以此提出我国立法中交通事故的定义缺乏客观性,接着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立法的发展历程作了简要的回顾,并做简要评析。第二部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构成,首先对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做了介绍,在此基础上针对学界关于归责原则的争议,提出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方损害的,实质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部分探讨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针对我国目前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认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并进行了类型化分析。第四部分探讨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含义分析的基础上,理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关系,并且针对我国立法中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回避态度和学者的争议,提出了法律明确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合理性和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