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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史解释作为成文法法解释方法的一种,在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经常被运用。本文试图建构一个美国立法史解释在行政法领域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框架,明确论题研究范围、概述美国立法史解释在行政法领域的发展、剖析争议的核心焦点、进行初步学理分析,最后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探讨其对于中国的启示作用。文章第一章试图阐明三个问题:什么是立法史解释?立法史解释的形式和材料有哪些?为后文介绍美国立法史解释的发展继而进行学理分析扫清障碍。在美国历史上,法院对待立法史解释的态度并不总是一致,伴随着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法院经历了开始使用立法史解释、完全尊重立法史解释、区分对待不同情况下的立法史解释的过程。当然在每个过程都伴随着某些结论相反的判决、反对的声音和争议。但总的来说历经两个多世纪的法院对于立法史的运用态度变得更加成熟,也将是否立法史运用的情况不断细化,以区分对待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文章第二部分,将美国立法史解释分为三个时代以进行阐述:立法史前史、谢弗林尊重、斯卡利亚和新文本主义时代。谢弗林案在美国行政法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成为法官、学者、政府官员以至普通公民津津乐道的话题。虽然谢弗林尊重可能对联邦最高法院的法理几乎毫无影响,仅仅澄清了已经存在的司法审查方法。多少年来,人们争论焦点在于:国会是否应自己直接说明或留给行政机构解决?法院为探寻法条问题清晰答案而适用谢案第一步的密度是什么?法院适用予以资源的激进程度为何?应当由实质性的明文规定来对抗谢案吗?法院应当运用立法史来解决文义的不确定性并否认谢弗林尊重的价值吗?文章第三部分介绍了法院、行政机关、国会三个权力机构的运作以及在本问题中始终所面临的现实与困境。文章第四部分从法治、权力分立、禁止授权、规制国的角度,在探讨理论发展的同时,试图指出这些理念与立法史解释的关系,以及对立法史解释过去即将来的影响,试图揭示作用于美国立法史解释司法实践变化的理论依据。在梳理美国立法史解释的历史发展及框架,对其进行学理分析后,文章第五部分将美国立法史解释与中国实践相结合。虽然中国的整体和国情与美国截然不同,但美国立法史解释的发展轨迹仍旧为我们提供了不可忽视的参考价值。但是我国对国内外立法史解释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介绍立法史解释的书籍文献仅仅介绍了什么是立法史解释,对于运用立法史解释的案例和其中蕴含的法理鲜有分析,结合部门法对立法史解释进行深入研究甚至还很苍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