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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行业取得了迅猛发展,但是在发展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其中建设工程价款拖欠问题尤为突出。由于建设工程行业资金投入多,施工周期长,跟其他行业关系紧密,而且吸纳了很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工程价款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占了相当的比例,所以如果拖欠工程款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做出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的批复。但是《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均未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问题,对其效力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权利被架空的现象。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述。介绍了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和特征。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例进行了考察,总结出其立法模式分为优先权模式和抵押权模式。我国学者对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也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本文作者认为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为法定抵押权。第二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分析。笔者认为承包人在竣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后享有法定抵押权,该权利与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普通债权请求权相比具有特殊性,并从权利类型、主体、内容、标的、期限以及履行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效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现过程中会发生与抵押权人、买受人权利的冲突,文中对冲突情形和冲突时权利顺位的确定进行了分析,认为出现冲突时应该按照支付全部或大部份房款的买受人、建设工程承包人、银行或其他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的顺序清偿。第三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评析和建议。对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沿革和现状进行评析,认为我国的《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建议,认为我国应该加强立法的体系性和协调性,建立建设工程价款预先登记制度和专款专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