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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龙头企业较好地解决了农户与市场对接的问题,减轻了农户的风险,保障了农民收入。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培育强有力的农业龙头企业,是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的关键。为此,2001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做出了“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龙头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论断。
我国学者对于农业龙头企业的研究逐步深入,但至今仍缺乏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的微观层面,特别是有关企业治理方面的文献。企业是契约的结点,建立完善治理制度,处理好企业的各种契约关系,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本文借鉴公司治理的经典理论,构建了基于“关键性资源”的企业动态治理模型:由于要素相对价格变动和企业利益相关者专用性资本积累,那些掌握企业“关键性资源”的利益相关者,通过长期博弈逐步拥有了企业的所有权。
农业独特的行业特征,决定了农业龙头企业治理,必然迥异于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研究行业特性是构建农业龙头企业治理的前提。从分工和专业化的角度,本文认为农业龙头企业内生于分工和专业化,不可能采取完全分工制度。但是随着分工的不断深化,农业龙头企业剥离出非核心业务。企业生产所需要资源的依赖会进一步加深。
分析农业龙头企业治理,必须正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农业龙头企业做为政府政策工具的延伸,承担“政策性负担”的同时也获得了政府的补贴和优惠。但是,这些扶持政策可能会带来企业预算软约束问题,影响企业的自生能力。预算软约束问题会引起企业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同时也会影响经营者的激励。在龙头企业治理机制的中,有必要设计出合理的应对措施。在相对应的案例分析中,本文将广东省唯一的上市农业龙头企业做为研究的对象。
此外,农业龙头企业治理的需要处理各种契约关系、平衡多种利益诉求,难点在于激励。本文认为企业的经营参与者包括:经营者、员工、农户和科研机构等。如果按照静态的观点,他们都属于企业的代理人。通过改进了“委托——代理”激励模型,引入反映资本积累变量Kiα,用数理结论反映出:激励代理人投资,需要增加代理人对产出报酬的分享份额。并且根据温氏企业产权变迁案例,进一步验证了企业动态治理模型。
本文的结论是:企业的不完全契约性质,决定了企业是一个动态履约的组织。掌握企业关键性资源的资源所有者会通过谈判逐步掌握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治理研究需要结合行业特性,不同的行业在不同的时期,可能依赖的关键性资源有所不同;企业在处理和政府关系的问题上,企业需要区分短期利益和长远规划,逐步培育起核心竞争力;龙头企业治理需要以人为本,在经营中识别关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性资源的拥有者并且给予一定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