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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是将刑法规定运用到实际生活的前提,只要存在刑法规定就必然存在对刑法的解释。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实际生活中大量问题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因此刑法修正案不断出台,刑法解释更是令人应接不暇。而刑法解释有违刑事立法精神、刑法司法解释超越解释权限大有“司法法”的趋势,决定了对刑法解释限度的研究势在必行。确立以犯罪定型修正为核心的综合说的判断标准,对于缓解刑法规定与刑法解释之间的冲突、限制刑法解释的泛滥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刑法解释限度的涵义、特征和必要性分析。刑法解释限度是刑法解释所应达到的具体、客观、准确的程度,它具备价值尺度性、内在规范性、确定与客观、量质统一等特征。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和基本要求奠定其理论依据,刑法解释违背刑事立法精神、司法解释越权以及泛滥的现状则奠定其实践必要性。第二部分别就“预测可能性说”、“法文语义说”、“犯罪定型说”观点进行阐述和评析,在明晰各学说的优势和不足的基础上确定刑法解释限度的标准为:以犯罪定型修正为核心的综合标准说。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刑法解释限度的具体规则。首先,准确把握犯罪定型的实质:从事实本质到规范类型,然后由规范的本质回归事实类型。其次,要科学的运用刑法解释方法。最后,合理兼顾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第四部分阐述刑法解释限度的具体运用。首先,阐述刑法解释限度在非法经营罪中的应用。以规范类型为核心,将与市场准入不相关的行为排除在非法经营罪的范围之外。其次,阐述刑法解释限度在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应用。以规范类型为核心,明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条件,严格限定“公共安全”的范围,从而达到遏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泛滥适用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