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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是毁坏型犯罪与其他财产犯罪得以区分的重要客观要件,但是对于“毁坏”的认定和看法却存在诸多争议,无论是从各国立法,还是从刑法理论层面,对于“毁坏”所应当坚守的客观标准见仁见智。而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从“毁坏”的本质来看,“毁坏”应当采用哪种理论更具有科学性及实践性,以及采用此理论的一些弊端及修正,并根据所得理论对一些日常行为是否具有“毁坏性”进行探讨,从而探究毁坏的常见方式。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对“毁坏”的定性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讨论的是刑法中的“毁坏型”犯罪的概况。通过对于国外刑法有关“毁坏型”犯罪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有关“毁坏型”犯罪的综合分析,得出“毁坏型”犯罪虽然在各罪中各具特性,但仍然存在基本的共性,即“毁坏”行为。而最能够客观、全面地表现毁坏行为的罪名即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从而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为视角,对“毁坏”进行探究。第二部分探讨了有关于“毁坏”的各种理论学说。在对各学说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每一个学说都存在一定缺陷的结论,并对各学说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及批判。第三部分通过对于毁坏的本质的探讨,得出毁坏侵害的是财物占有人对于财物的法益,即是行为对于财物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侵害,在这一点本文选择了“效用侵害说”作为文章的理论支撑和依据。因此理论存在一些缺陷,所以根据刑法的基本理论,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对其进行了一定修补。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社会危害性理论、以及行为造成结果的可恢复性填补到“效用侵害说”理论中,使其更加充实、全面、科学和可具操作性。第四部分通过对于日常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的分析来探讨“毁坏”的行为方式,从对财物的使用价值及价值造成损失的行为以及使他人丧失对财物占有的行为角度进行考察。的出的结论是造成财物使用价值及价值损失的行为方式必然地构成“毁坏”,而使他人丧失占有的行为不必然构成“毁坏”。第五部分是结论,本文通过对于前四个部分的分析探讨,认为“效用侵害说”是“毁坏”行为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