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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权和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权利。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除行政相对人积极行使权利外,更重要的是行政主体遵从正当程序原则,创设一个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为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提供便利。这自然涉及到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在行政听证制度日趋成熟的今天,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发展却相对滞后,这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是极不相称的。因此,完善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势在必行。基于此,笔者从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基本理论着手,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法律规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本文正文包括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集中论述了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基础性知识。首先,由陈述权和申辩权的保障入手,比较分析广义和狭义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不同的适用范围,从而给予该制度以初步界定。其次,进一步分析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特征和价值,以更深入地理解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确切涵义。最后,通过与行政听证制度及陈述申辩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辨析,明晰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与这两种相似制度的界限,完成对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界定。第二部分是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理论基础。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可以溯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并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完成其理论基础的积淀。与自然公正原则一脉相承的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行政参与原则、比例原则都是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国外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比较及借鉴。根据对“听证”概念理解的不同,可以将国外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相关制度作两大类划分:欧美模式和日韩模式。欧美模式采广义的听证概念,多以一个原则为统辖,以诸多判例或制定法为依托;而日韩模式采狭义的听证概念,将听证制度与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作出区分。本部分通过对两种模式的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立法模式、主体、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程序的比较,分析得出两种模式对我国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是我国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的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有其实在法依据。宪法中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及民主参与原则为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在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不同的法的形式中都可以找到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相关规定。然而,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规定比较分散,还没有形成可以普遍适用于行政法领域的程序制度。笔者通过对我国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实在法依据进行研究,分析我国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总结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以期能有针对性地对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进行完善。第五部分是我国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完善。针对上文中分析的问题及原因,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及实践经验,笔者从三方面对我国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进行完善。首先就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立法模式、宪法基础、适用原则、主体以及适用范围等,对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体系进行构建,确立了以参照日韩模式为主兼采欧美模式优点的立法模式。其次,对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程序进行完善。将该制度的程序分为陈述申辩程序和意见听取程序。从前置程序到开始程序,以及根据不同情形而实施的三种各自独立的不同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一般程序),再到意见听取程序等,对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程序进行全方位的设计。最后,对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行政救济制度作出完善,以设置好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