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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银行业的内在风险也在不断积累,银行危机的频繁爆发生动地说明现行国际银行体系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在银行业面临的各类金融风险中,系统风险是最为值得重视的一类,对此类风险的监管失灵表明目前的银行监管体系中有一些深层的制度性缺陷亟待弥补。在金融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全球银行业系统风险日益增大,系统风险演变为系统危机的可能性始终存在,这就要求各国政府监管部门一方面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增强国内银行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应该加强彼此间的监管合作与协调。然而,传统的外部监管制度存在许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体系与市场约束机制在银行系统风险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同时,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应该通过各种双边和多边的途径建立更为有效的国际监管体制。正文由五章组成。第一章主要分析了银行系统风险的概念、银行监管主体、法院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地位等基础问题,并结合几次重大的银行业危机以及相应的监管改革对银行系统风险监管法制的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简而言之,银行系统风险是一种由少数银行机构引发的可能造成整个银行体系不稳定的可能性,严重的系统性危机会对宏观经济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鉴于政府监管也存在失灵的问题,有必要将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私人主体的市场约束等制度也纳入到银行系统风险监管体系的运行之中,换言之,要建立银行系统风险监管的多元治理机制。另外,金融监管的法律论也进一步说明,法院和政府部门等外部监管者并不能完全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从历史来看,银行系统危机的爆发与银行监管制度的改革始终相伴相随,制度变革与法律创新是人类对金融危机不断反思的重要成果。第二章围绕外部监管体系中的制度性问题展开了讨论,资本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道德风险等问题使得传统的银行系统安全网存在严重的缺陷,因此政府监管部门有必要考虑进一步强化贷款限制、杠杆限制、流动性提供、防止恐慌等创新监管制度的作用。由于各国政府监管部门平行地行使管辖权,难免造成银行系统风险监管中的积极或消极冲突,而这些冲突都有可能引发银行系统风险,因此各国监管机构有必要通过各种双边、多边方式加强彼此间的合作与协调。银行系统风险事件的发生通常与银行机构的经营失误、监管机构的失职有直接关系,因此,追究相关的法人机构、银行管理层、专业人士甚至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对于银行系统风险的防范也是必不可少的。第三章从制度设计与监督管理两个方面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讨论。应该说,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系统风险防范有直接的关联性,内部控制有助于从源头消除系统风险的隐患,当然这种作用也是有局限性的。商业银行应该从管理层监督和控制文化、风险识别和评估、控制活动和职责分离、信息和交流、监督措施和纠正缺陷等五个方面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而银行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师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证银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与有效性。第四章对银行系统风险市场约束机制进行了初步探讨,并着重强调了信息披露制度在市场约束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市场约束机制的实在性已经得到了经济学界的实证支持,目前主要的问题在于如何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设计来实现银行系统风险市场约束机制的有效运行。其中,建设存款人、其它债权人等私人主体的风险防范激励机制是市场约束机制的应有之义,而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是保证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第五章讨论了银行系统风险国际监管体系的实践与改革问题。欧盟机构在系统风险的理论研究与监管制度的改革实践中都取得了不小的成果,目前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实现还存在理论与现实的障碍。巴塞尔监管体制是目前的全球性银行系统风险监管制度,这种“软法+软组织”的模式固然存在一定的优越性,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国际银行体系的缺陷。银行系统危机乃至国际金融危机的应对需要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建立全球统一的系统风险监管体系应该是未来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