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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我们国家就有对失职官员进行问责的制度。在古代,对官员的问责属于同体问责,由上级对下级进行问责,问责的标准是官员的道德动机和政治忠诚度。新中国成立之后,亦有一些官员被追究责任的例子。总的来说,一个完整的规范制度还是没能有效地形成。2003年“SARS风波”席卷全国,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行政问责制。2008年9月,掀起问责风暴再次吹遍全国。“三鹿奶粉事故”、“山西溃坝事故”、“深圳舞王歌舞厅事件”一大批相关的官员纷纷落马,被相关部门进行处罚。行政问责制由此走向常态化。
本文通过对行政问责制的国内外现状的分析,悉心解读西方和香港的发展情况,在深入研究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的现状、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努力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从宪政视野这个角度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问责制现行发展问题的对策,使之有利于促进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
全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了研究行政问责制的理论意义和事件意义,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
第二部分概述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对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同时分析了在我国构建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可行性。
第三部分系统讲述我国现阶段行政问责制取得的成绩,客观分析了其现行发展趋势,深入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四部分西方国家和香港的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主要内容,吸取其精华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五部分从宪政视野下分析解决我国现阶段行政问责制的对策,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完善民主机制,构建良好的问责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