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世纪以来,西方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的突出特点。中国作为世界第一大人口国,已经在1999年步入了老龄化社会的行列,在发展中国家里面相对而言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的国家,据2010年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为13.26%,相对2000年人口普查时的10.33%,上升了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8.87%,相对2000年人口普查时的6.96%,上升了1.91个百分点。人口结构的迅速变化,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等方面,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压力。在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之下,随着老年人口基数的增大,老年人犯罪数量在逐年增加,因此研究老年人犯罪问题、探讨符合老年人犯罪特点的刑罚制度已经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在近代中国刑法学领域,自赵秉志教授在《法学家》杂志发表第一篇探讨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论文之后,学界对此展开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2月25日颁布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更是从法律的角度对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可以说是对前面研究成果的一种高度肯定,对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笔者在已有的研究的基础之上,总结前人的经验对老年人犯罪进行研究,着重探讨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处罚问题及其从宽处罚原则的实现方式与途径。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老年人犯罪综述。在第一部分笔者将从老年人的含义、老年人犯罪的含义、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三个方面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一些总括性的介绍,通过分析犯罪学上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刑法学上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的不同,笔者更加倾向认为刑法学上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是可取的,本文探讨的老年人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学上的老年人犯罪。第二部分为老年人犯罪的立法考察。在第二部分,笔者将对中国古代的“恤刑”原则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近现代中国刑事法律中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以及国外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的法律条文进行考察,通过考察发现古今中外的大多数国家的刑事法律中均有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一般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进行适当的从宽处罚。第三部分为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分析。第三部分是本文写作的重点,笔者将从刑事责任能力、刑罚的目的、刑罚的人道性、刑罚的经济性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五个方面论证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点决定了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随着年龄的增加而逐渐减弱的,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同于一般的青壮年,这就决定了需要对老年人犯罪进行相应的从宽处罚。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实现刑罚目的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使刑罚能够得到普通大众的认同,面对老年人犯罪,大多数的人民会给予一定的同情与宽容,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不仅不会违背人类的道德情感,而且能够得到公众的认同与支持,从而更好的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的人道性要求刑法必须是宽容的刑法,刑法应要尊重人的本性,把人当人看待而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也是符合刑罚的人道性要求的。刑罚的施加与执行需要很大的社会成本,从刑罚的经济性来看,刑罚越是严厉其所需要的成本也就越大,为了节省有限的刑罚成本,对老年人犯罪适用严厉的刑罚的必然会浪费一定的社会资源,不利于集中主要的精力与成本打击更为严重的犯罪,因此刑罚的经济性也决定了需要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从宽处罚。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要做到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就应给予其较为宽松的处罚,老年人做为一类特殊的犯罪主体,对其进行从宽处罚,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的体现。第四部分为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的实现途径与方式。在第四部分笔者将从刑罚配置、刑罚裁量以及刑罚执行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在刑罚配置上,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刑法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幅度较窄,另外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也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放宽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幅度,并根据年龄阶段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从宽处罚幅度。在刑罚裁量中,可以将老年人作为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适当放宽对老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条件并注意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的应用。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针对老年犯罪人在减刑、假释和刑罚执行的场所和方式上也要给予适度的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