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背景下数据本地化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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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数字贸易逐渐成为推动全球经贸发展的新生力量。与此同时,数字贸易带来的数据跨境流动日益频繁,数据在流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威胁性也日渐凸显,存在着个人隐私泄露、威胁国家安全等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各国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政策趋严,数据本地化措施逐渐兴起。关于数据本地化措施,美国、欧盟、我国以及主要区域贸易协定都有着各自的实践。美国对外积极反对数据本地化措施,对国内关键行业数据采取数据本地化措施。欧盟基于其域内数字贸易的发展水平,实施内松外紧的数据本地化政策,严格审查向欧盟以外第三方跨境传输的数据。我国审时度势,积极参加国际交流对话,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并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了数据储存本地化的要求,在兼顾数据流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的有序跨境流动。而主要区域贸易协定则对数据本地化措施进行了禁止或必要限制。可见,目前国际上对于数据本地化措施的态度仍有较大分歧。数据本地化措施作为一种数字贸易背景下的新型监管措施,尽管其本身具一定合理性与正当性,但是数据本地化措施对数字贸易自由化所产生的潜在负面影响也是客观现实。所以,需要思考的是,作为一种国内或区域内监管措施,在数字贸易高速发展以及贸易自由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合理完善数据本地化制度以实现贸易自由化与国内监管间的平衡?这既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数字贸易的未来发展格局,也关系到各国各地区在参与数字贸易进程中的权益保障。因此,本文尝试站在理论和实践这两个角度深入分析、反思数据本地化措施,旨在结合国内外数据本地化措施实践,分析数据本地化措施的合理性与不足,从而发现数据本地化措施的应然逻辑,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构建数据本地化制度提出合理建议,以期在数字贸易发展和数据安全保障之间寻得利益平衡点。本文分为四章,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是数字贸易背景下的数据本地化措施。数字贸易是对传统贸易的一次重大革新,其在重塑世界经济发展格局的同时,也加速了数据的跨境流动。但在数据跨境流动的过程中,个人隐私数据曝光、威胁国家安全等问题时有发生,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因此采取数据本地化措施对数据跨境流动加以规制。第二章是数据本地化措施的国际考察。美国虽然对外宣称反对数据本地化,但实际上仍然对其本国国内的敏感数据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欧盟则实施内松外紧的数据本地化制度,要求保证欧盟内部数据的自由流动,但对于向欧盟以外的第三方传输的数据采取严格的审查标准。区域贸易协议USCMA、CPTPP、RCEP则对数据本地化措施采取了或多或少的限制。而我国则向来重视数据安全,出台了《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本地化作出了要求,并不断细化规则。第三章是对于数据本地化措施的审视。数据本地化措施有其利弊。该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国家/地区安全,保障个人隐私,但是完全的数据本地化并不现实,而且数据本地化措施也未必能够真正保障数据安全,甚至还有可能对数字贸易的发展造成阻碍。数据本地化措施的应然逻辑应当是,平衡数据安全与数据开放、弥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法律、技术等领域存在的数据鸿沟,在数字贸易发展和保障数据安全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第四章是对数字贸易背景下数据本地化的制度构建提出可行建议。首先,各国应当结合现实情况合理确定数据本地化的适用范围,对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对完全的数据本地存储模式加以限制禁止,为数据跨境设定更加多样、高效的传输方式。其次,应当合理分配数据权,明确企业可根据其实际需求自主确定跨境传输的数据范围,厘清国家数据管理机构的职责,采取合理方式确定权利主体同意和数据主权之间的关系。最后,主张各国各地区应广泛开展国际数据立法与执法合作,在互谅互让互信的基础上,不断协调国家、地区间的数据跨境传输规则,并且统一构建数据分类管理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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