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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活动是一种社会性活动,社会活动本身就容易出现多个主体之间围绕活动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产生各种不同的利益冲突,而体育活动高强度、高对抗的特点又使得体育损害的发生难以避免,所以在体育活动中产生各种体育纠纷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对于体育纠纷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规定,用不同的方式对其进行解决。而我国在现行体育法框架之内,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明显不同于其他发达国家。为此,我们对体育纠纷的解决途径进行了问卷调查----2007年1月笔者在江西省体育局的帮助下,对南昌市内的体育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单项体育协会工作人员,省市运动队队员及教练、队医等辅助人员,市场运作的俱乐部管理人员、运动员进行了问卷调研,在对体育纠纷解决方式问题回收的有效问卷中,有4份问卷选择了向相关体育协会请求解决,这些问卷都来自于省市运动队队员以及辅助人员。有7份问卷选择了向体育管理机关请求解决,这些问卷都来自于省市运动队队员以及辅助人员。有2份问卷选择了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体育仲裁申请,这2份问卷都来自于省市运动队队员以及辅助人员。有1份问卷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份问卷来自于省市运动队队员以及辅助人员。有1份问卷选择通过体育管理机关、相关体育协会或者私下解决的多途径解决方式,这份问卷来自于俱乐部运动队队员以及辅助人员。有6份问卷选择了自己私下和解的方式,其中有5份问卷来自于省市运动队队员以及辅助人员,有1份来自于俱乐部队员以及辅助人员。(如下图)在收回的21份问卷中,寻求司法救济的仅仅为1份,有12份问卷选择向体育行政管理机关和单项体育协会机构寻求救济,有6份选择自己私下解决,有2份选择专业仲裁途径。从以上数据我们不难发现,外部的司法救济仍旧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当体育从业主体遭遇体育纠纷时,他们往往选择内部的权利救济---或向体育行政管理机关寻求解决,或响单项体育协会寻求救济。造成这种境况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在司法权威我国仍旧没有确立起来,司法救济在我国远远没有成为一种首选,仍然受到法官素质的良莠不齐和司法环境的不足等限制,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往往更期望通过行政强力干预的方式来达到,显然这样一种思维在体育纠纷的解决中仍旧占主导地位;其次,从实效性、经济性、管理安全的角度来说,内部的权力解决方式的确优于司法的解决方式,正如在采访中,某单项体育协会官员所指出的,“我们国家一不具备这方面的完善的法律制度,我们也不愿意把这步棋走死掉。如果不是发生特别恶劣的情况,我们都是出于维护运动员、运动队继续运行这么一个良好的愿望来做的”。私下解决是解决纠纷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当事人从息事宁人、有效解决、整体安全稳定的角度往往会选择私下的接触解决,虽然我们不能否认这种方式有其实效性,但是这种方式难以保证公正,难以完全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在实践活动中仍有这么多人选择这种方式,可见不愿打官司,不愿把事情闹大这种保守的思想仍发挥着影响。另外,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专业的仲裁还是有一定现实的需要。可见,现有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在实践活动中都反应了出来。学界对体育纠纷的研究都比较零散,只有少数的几本专著有比较详尽的研究,其中,体育纠纷中的行政纠纷更是没有受到专门的关注。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体育纠纷进行一个较为系统的研究。笔者试图在文章中表达一个理念,即体育纠纷的解决来自于对纠纷背后的体育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并且纠纷的解决依赖于一套完善而系统的纠纷解决机制,而不是单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不缺乏纠纷解决的单一方式,但是我国的体育纠纷解决能力却仍旧十分弱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我国缺乏完整、系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缺乏必要的结合和协调。因此,笔者将在本文中对纠纷背后的体育法律关系以及纠纷的整体解决机制进行一个较为系统的分析。首先,笔者在文章中分析了体育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体育法律关系。根据体育活动的类型,对各个体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具体的解析。在对这些基本问题作出阐述后,笔者着重讨论了体育活动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分析了围绕体育行政管理机关、体育协会和各种运动队而产生的体育行政法律关系。在对体育法律关系总体分析的基础上,笔者着重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运动员的性质问题,笔者在文中指出,运动员不是运动队、俱乐部或者国家的财产,运动员和这些主体之间产生的利益关系是运动员进行体育运动所产生的无形经济利益所引起的。二是第三方组织的授权问题,笔者在文中讨论了现有的体育领域的第三方组织的现状,论证了体育活动中,第三方组织获得行政管理职权授权的可能性,指出了我国的体育第三方组织的发展道路不是“民间化”,而是通过自身的发展获得行政授权。在解决了上述问题之后,笔者在第二部分进行了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新构建。文章首先对体育纠纷的类型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指出体育纠纷解决对体育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重大的意义。随后介绍了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并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的体育纠纷解决体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行政纠纷纳入体育仲裁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体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体育纠纷国内解决机制与国外解决机制的衔接问题。最后,文章重新定位了体育纠纷解决中各个机构的地位,并在总体上构建了未来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