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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人才的流动日益加剧,由此引起的竞业禁止纠纷也逐渐增多。然而,我国法院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判断却各有不同做法,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性,也影响了竞业禁止协议所涉的雇主、雇员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究其原因,我国立法中竞业禁止协议效力判断相关规定的缺失是导致各法院对竞业禁止协议效力判断方式不同做法的根源。由于美国的竞业禁止制度已经发展得较为完善,其在司法判例和学说中所形成的一系列规则值得我们进行研究并予以适当借鉴。因此,本文在梳理出国内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之后,系统地分析与阐述了美国司法实践中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判断标准以及效力认定方式,并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改进措施。最后,本文在现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现有立法的具体条文建议。本文共分为三章进行研究论证。在第一章中,本文首先对国内部分竞业禁止纠纷案件进行了详细地实证分析,并总结出国内司法实践在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考察角度、判断标准以及效力认定方式等三方面存在不足。之后本文对国内相关学理探讨及其缺陷进行了简述,并认为国内学界现有观点无法为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的改善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由此论证我国借鉴美国判例法相关规则的必要性。第二章根据上一章的思路,引用了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中的重要观点以及多个判例来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判断规则进行细化,从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判断标准、考察对象及效力认定方式三方面详细阐述了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规则。本章重点阐明了竞业禁止协议效力判断的三项标准,并探讨了多种可能影响协议效力的具体因素。由于这三项标准有效地平衡了竞业禁止协议所涉的各方利益,因此是我国立法改善的方向所在。第三章从我国现行立法的现状入手,得出我国立法存在重要条款缺失、效力位阶普遍不高、条文过于僵化等问题。之后本文对中美司法实践中所共同的、竞业禁止协议效力判断的根本价值追求——利益平衡进行了阐述。最后,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美国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立法完善提出了五点改进措施,并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草拟出了具体的条文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