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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社会的基本经济活动之一,也是研究经济社会的一个重要视角。就业形态与生产组织方式紧密耦合,形成了一种密不可分的动态关系,而人们应对变化的过程最终引致制度的变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指引了新时代我国深化经济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当前,数字化正在全球范围内产生深刻影响,驱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组织形式都在发生深刻变革。新的生产组织方式演化出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在劳动就业领域内也引发了涟漪效应:数据与数字技术的应用让工作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约束,劳动者通过数字设备和信息通信技术就能够随时随地完成任务。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不断加深融合,更为灵活、新颖的就业形态自出现以来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张,成为拉动就业的有生力量。面对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支持者认为这是劳动关系向更平等的方向进化,是打破僵化的劳动用工体系的良机。批评者指责新就业形态正在破坏“社会安全网”,不负责任地将劳动者暴露于风险之中。不容忽视的是,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变化造成的现有劳动法律保障制度不适用,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遭受损失时缺乏规制依据,劳动者面临日趋严峻的风险。在此背景下,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助于厘清数字技术引致外部环境变化如何对就业形态、社会分配产生内在影响。现有研究中,并非没有涉及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进行制度安排和改革的成果,但多数观点都采用扩张劳动关系覆盖面,即通过传统劳动法框架包容新现象,约束当事人契约自由,强调用国家强制力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障。然而,这一改革路径忽视了劳动者的主体性。事实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普遍是在无工作时间限制的情况下主动选择超额工作,放任自身劳动权益受损。新就业形态灵活化、多样化和数字化的用工模式中,与封堵劳动权益受损的现象相比,劳动者为何怠于维权显然更需要关注。虽然契约关系和就业形态都看似给予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为自主的选择空间,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真正获得选择主动权。就像参与游戏就必须接受游戏规则,劳动者必须服从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下运用数字技术形成的制度规则。大数据、动态管理、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使得平台技术规则的调整对劳动者劳动情况有决定性作用,而契约反而成为了企业逃避用工责任的“防火墙”。由此可见,劳动者的自由背后是平台对控制权的保留,而对平台控制权的规制是探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维度。就这一问题,在现有的相关研究中还未获得应有的关注。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三个问题并予以解答:第一,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作为一种内生制度体系,是如何自发形成又是如何运转?通过回答这个问题明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变化的根本原因;第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选择背后如何进行利弊权衡?通过回答这个问题探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受损的底层逻辑。第三,新就业形态与“低质量工作”之间是否具有必然关联性?通过回答这个问题寻求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进行保障的路径。本文的目标是,构建具有制度活力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尝试对新就业形态中用工模式、劳动控制与契约自治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阐释,深入探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应如何回应数字时代发展的需要。第一部分界定相关概念及研究范围,并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以及劳动相关理论作为研究指导,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和演化博弈理论,构建经济学分析框架。第二部分厘清新就业形态的演化动机与发展趋势,指出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是平台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拉动就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数字经济下应受到支持而非限制,这种用工模式对劳动者造成的影响并不是导致劳动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但是,这种变化确实使平台具备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能力。然后分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如何受损,以及劳动权益受损背后的制度因素,指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受损本质上是平台占据优势地位而触发的机会主义行为。第三部分结合具体案例验证本文观点,并分析私人秩序失衡、传统劳动法应对失灵和司法救济存在不足,运用动态博弈演化理论阐释政府干预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制度转轨的必要性。第四部分系统阐述构建适应我国国情与数字时代发展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总体构想和具体措施。传统劳动法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时,不论何种改革都需要先认定劳动关系。本文认为这些方案具有局限性,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实际作用效果有限,还会抑制数字化时代市场机能的充分发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受损本质上是平台企业“赢者通吃”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用劳动法规制市场失灵问题无异于缘木求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现阶段重点是政府干预重建私人契约秩序和监督平台履行社会责任,消除负面影响,并为未来更为全面化与智能化的数字化治理留出制度空间。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6章。第一部分包括第1、2章。第1章“绪论”。阐释本文研究的背景和研究意义,并在大量梳理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寻求本文的研究空间;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及结构框架;归纳总结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第2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研究的理论基础”。以相关概念内涵与研究范围的界定为逻辑起点,以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思想和理论为指引,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经济学分析框架。第二部分是静态分析,包括第3、4章内容。以往基于法学视角进行分析时,核心问题是对从属性判断标准的要素组成,以及各种要素在判定中权重的衡量。但是,由于要素权重无法量化,使此类研究陷入瓶颈。本文中,将平台企业抽象为集中进行各类资源配置的场所,将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抽象为市场自发形成的内生制度规则,将政府在行政、立法、司法方面的强制力干预抽象为制度环境。平台企业内部生产和生产的组织方式服从于各类制度规则,并服从于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的约束。第3章“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及其对劳动者的影响”。对新就业形态内生制度规则进行分析。以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的类型为分析起点,运用制度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不同类型平台中存在的制度性趋同,剖析数字技术所构建的规则和新就业形态的组织机制及作用,并分析这种用工模式的变化对劳动者的影响。基于信息协调效率视角,通过对企业内信息体制进行效率分析,阐释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的演化动机及发展趋势。第4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受损的现状与成因”。首先,分析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选择的社会背景,新就业形态不仅自身是由内部多种制度互为补充所结成的经济制度体系,基于更为宏观的视角,新就业形态也是我国劳动就业体系中的一环。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结构性失衡日益严重、劳动权益保障体系覆盖面狭窄等问题,共同导致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缺乏可替代选择的现象。其次,分析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受损的表现,从劳动者的不确定性风险,劳动纠纷和冲突增加,算法歧视三个维度进行分析。最后,从不完全契约的视角分析占据优势地位的平台企业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将企业运营成本以不规范的方式转嫁给劳动者承担,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并从新就业形态契约不完全导致的订立阶段的机会主义行为、执行阶段的机会主义行为分别展开论述,分析平台企业在何种情况下会选择机会主义行为使劳动者蒙受损失。第三部分是动态分析,体现为第5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政府干预”。本章从对案例分析切入,通过分析我国网约车平台的发展历程来论证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困境,指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政府干预的必要性。最后通过构建新就业形态中“平台企业-劳动者-政府”三方演化博弈模型,通过模型推导,分析三方主体的演化路径及稳定性策略,以期找到规范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水平提升的长期演化路径与政府干预应遵循的原则。第四部分是政策建议,体现为第6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政策建议”。本章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新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作为价值内涵,提出回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总体构想。结合新就业形态与数字技术紧密关联的特点,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安全网”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穿透式”监管机制。维护数字经济探索期的健康发展与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