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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范围内,我们大致可以把法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成文法和制定法作为其主要法律渊源;英美法以其判例法和不成文法作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在其中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其两大支柱。对价规则在19世纪的英美古典契约法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价和允诺互为诱因作为合同的基本执行标准,不可否认的是,在高速发展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这种契约理论符合了时代经济的要求,对于契约的发张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时光不会只停止在某一个时代便停滞不前,到了20世纪,更多的社会义务对于契约产生了影响,法律在发张之中也不可避免的加入道德因素,这可以集中的表现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把诚实信用体现在其合同法之中。在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被作为民法的基本准则,而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集中的表现在了冲破了传统契约法上面的合同执行的标准,引入了以信赖理论为基础的允诺禁反言规则,这无疑会对于传统的契约理论,对价交易理论在契约法上的作用产生了冲击。本文通过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对于允诺禁反言规则进行了分析。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如下:在第一章“英国法的允诺禁反言渊源”中,主要说明了英国法的允诺禁反言产生的渊源和确立理由。在产生的渊源上面,主要说明了两个英国法上的重要制度,也就是禁反言和弃权;在案例发展上面,屏乃尔案对于允诺禁反言产生了特别重要的催生作用,Huges.v.Metropolitan Railway(1877)案则对于弃权规则起到重要的体现,丹宁勋爵在1947年的高树案中以其独有的魅力确定了允诺禁反言规则的适用。在第二章“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言渊源”中,主要说明了美国法的允诺禁反言产生的渊源和确立理由。霍姆斯的对价交易理论可谓在美国契约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科宾用信赖作为武器对于传统的对价交易理论进行反驳。1898年的Ricketts.v.Scothorn案首次在美国确立了禁反言规则,而在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中》对于允诺禁反言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在第三章“允诺禁反言眼规则的构成要素和具体适用范围”中,首先解释了允诺禁反言的构成要素,也就是当事人之间必须有允诺存在,受允诺人必须依据允诺行事和不公正的要求三个主要因素。其次,通过库姆案说明了允诺禁反言不能作为诉因,而且允诺禁反言只适用于债务减少的合同变更案件。在第四章“允诺禁反言的作用和维护”中,首先分析了其对于对价理论的重大冲击,然后说明了允诺禁反言在前契约义务中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对于允诺禁反言和缔约过失的不同进行了比较。在对于维护和救济上面,两种方式比较可取,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在第五章“允诺禁反言规则和意思表示理论”中,首先对于意思表示理论在大陆法国家中的基本规定和做法做了一个分析,同时作为允诺禁反言和意思表示理论的目的是保护合理信赖,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在最后的时候作出两者之间的比较,指出不同的制度实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作为弥补对价理论不足的允诺禁反言规则,大陆法是通过意思表示制度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