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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在市场经济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与法人、自然人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法则和本质要求。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主体推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合法、有序的途径,能够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社会经济良好的运行秩序。我国《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了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但该条规定过于简单,在合伙企业破产要件立法上还有亟待完善之处。本文在评析《合伙企业法》第92条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和比较国内外各种学说、观点和法律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合伙企业破产要件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论述,以期为我国合伙企业破产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合伙企业破产要件法律问题颇多,本文针对合伙企业破产能力和合伙企业破产原因两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和论证。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约三万三千字,共分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序言介绍了本文写作背景、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对合伙企业破产要件的研究综述及本文结构。 第一部分我国合伙企业破产要件概述。首先,对我国《合伙企业法》第92条进行评析,认为该条规定过于简略,在我国合伙企业破产要件在立法上存在许多法律问题。其次,通过分析合伙企业破产要件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合伙企业破产要件包括:合伙企业破产能力和合伙企业破产原因。 第二部分是合伙企业破产要件比较法分析。首先,对合伙企业是否具有破产能力学说及国内外立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得出了合伙企业具有破产能力。其次,通过对合伙企业破产原因立法模式和国内外法律规定的介绍和分析,指出合伙企业破产原因概括主义立法模式是各国合伙破产立法发展的趋势。同时,指出了合伙企业破产原因不应将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考虑在内。 第三部分是我国合伙企业破产要件立法现状和不足。通过第二部分对合伙企业破产要件——合伙企业破产能力和合伙企业破产原因的分析结合我国合伙企业破产要件立法现状,指出我国合伙企业破产要件立法上的不足。 第四部分是我国合伙企业破产要件的立法完善。首先,通过对合伙企业破产能力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应在立法上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立法模式并明确赋予合伙企业破产能力,以结束目前合伙企业破产能力立法上的模糊境况。其次,通过对合伙企业破产原因的比较分析,得出我国合伙企业破产原因不应将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因素考虑在内。应当将停止支付和债务超过作为我国合伙企业破产的推定原因纳入立法。 结语对本文得出的结论作了简要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