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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企改制工作的深入推进,职务犯罪一直呈现高发态势,在国企改制过程之中,极为容易出现采用低价折股的方式进行贪污的现象。但具体对国企改制过程中低价折股行为涉及贪污犯罪的诸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认定上的困境,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第一部分主要对国企改制中低价折股犯罪情况予以考察。国有资产低价折股的具体行为方式是,行为人将国有资产通过远低于真实价格的价格折合成股份受让,通过少出资的非法手段间接地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占有。在国企改制中低价折股出现有制约机制不完善,权力运行不规范、权力滥用、监督乏力以及多数行为人的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呈现高发性、群发性、高度的隐蔽性等特征。第二部分系统阐述国企改制中低价折股行为定性争议及构成贪污罪的具体样态。学界和实务界关于国企改制过程中低价折股应当成立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贪污罪论还是其他渎职类犯罪,有不同观点,应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不能够一概而论。具体样态主要包括低估实物资产型低价折股、仅按帐面原值折股型低价折股,以及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型低价折股这几种样态。第三部分为分析国企改制中低价折股贪污的数额认定问题。低价折股贪污数额认定存在全额认定说与比例认定说的争论,全额认定说因能从整体上对行为人行为进行客观评价而更为可取。对于共同贪污犯罪数额的认定,宜采取犯罪总额说。如优惠竞价政策公开地针对不特定对象,低价折股型贪污行为人的犯罪数额就应当按照优惠价格进行认定。第四部分主要厘清国企改制中低价折股的“非罪”与“他罪”。针对低价折股中的“非罪”问题,主要应厘清低价折股贪污与实施政策性优惠等一般违规行为的界限,要分清改制过程中的操作失误造成的资产流失与贪污罪的区别。对于低价折股中的“他罪”,应着重探讨低价折股贪污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国有资产罪,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国家职权罪的界限。低价折股贪污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在成立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犯罪时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五部分探析国企改制中低价折股型贪污罪中的既遂与未遂问题。针对低价折股贪污既遂与未遂形态,学界主要存在失控说、控制说、占有(取得)说以及失控或控制说这四种学说的争论。控制说的基本立场更具合理性,但需要注意对其避免僵化机械适用。第六部分是针对国企改制中低价折股型贪污的共犯认定问题进行分析。低价折股型贪污共犯的常见情形为,行为人都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以及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与不具有该身份者共同实施低价折股贪污两种情形。多人实施低价折股贪污行为的,明知者与不明知者不成立共犯。超出共同贪污故意之外的行为,也不是共同犯罪行为。且行为人先后对国有资产进行低价折股,但主观上并不存在任何联系,并不构成低价折股贪污的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低价折股侵犯国有资产的案件,不能一律都简单地定性为贪污罪。对于弄虚作假的中介组织人员能否成为低价折股型贪污的共犯,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