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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有56个民族。各民族之间协调发展,和谐共荣。为了保护各民族的利益以及协调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性,我国建立了155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并且,给予各地一定的权力,即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适合本地区发展的法律法规,以此来满足当地的发展需求,促进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层面的全方位协调发展。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最重要的便是自治权的行使,而立法自治权在自治权众多权利中,占有重要地位。与其他四个自治区相较,可以说,作为最早成立的内蒙古自治区在民族立法方面的工作经验较为丰富、成熟,但问题也比较突出、典型。本研究以内蒙古自治区立法自治权为例,运用民族法学的相关理论,重点研究其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为我国整个民族自治地区的立法工作提供参照。论文共分为五部分,各部分层层递进,概括分析了内蒙古自治区的立法自治权。第一部分:主要阐释了本论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主要阐释了立法自治权的含义、特征与属性、具体内容等。第三部分:主要阐释了我国当前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发展历程,并对其中137部自治条例、510部单行条例和89部变通规定给以一定分析。第四部分:重点阐述了内蒙古自治区当前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变通补充规定的发展历程。主要利用图表等形式将区内三个自治旗各自出台的单行条例给予展示,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与此同时,本文亦深刻剖析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补充规定的发展困境,即:法规本身存在瑕疵、民族区域自治观念的缺失、自治条例立法监督制度不健全、立法程序的不完善;单行条例立法主体单一、单行条例内容范围过窄、单行条例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管;理论研究薄弱、制定主体不统一、制定内容受限。第五部分:根据上述内容,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在法律基础上形成自治条例、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树立正确的区域自治相关法制观念、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构建合理的民众参与体系;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意识、拓宽单行条例立法范围、建立完善的监管保障机制;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意识、统一变更完善条例的制定者、拓宽调整完善条例的自主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