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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离婚率快速上升。离婚不仅使得夫妻间身份关系消灭,因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共同财产关系也随之消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也因此产生。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范围、客体己在发生变化,夫妻财产出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夫妻就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而由于种种原因离婚的夫妻,基于其自身的利益往往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发生争议,从而引发夫妻财产纠纷。如何正确处理新出现的财产纠纷成为法院必须面对的新问题。若久拖不决,不仅损害婚姻双方的身份和财产利益,也会影响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经济顺利、有序、健康地发展。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先后施行,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反映,它相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情形,仍然会出现滞后或“真空地区”。加之我国现行婚姻法由于受历史传统、社会经济状况、时代等的局限,重视夫妻人身关系的保护,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则概括、简略;注重对财产的静态权属的确认和保护,忽视对夫妻财产制实务的调整,较少考虑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运作;只注重实物形式存在的有体财产,对权利形式存在的无体财产注意不足;只注重既得的财产和权利,对将来可能得到的财产及财产期待权注意不足。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可的财产形式主要有实物、债权、股权、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的收益。股权这种无形财产权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仅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等内容,而且因常常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增加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适用法律、诉讼程序等实体和程序上难度。修改和完善关于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的立法,可以满足婚姻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求,而且便利了法院对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及时有效地处理。因此,本文拟研究夫妻股权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