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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指由单一的投资主体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该公司的全部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在公司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上,世界各国的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经历了从坚决否定到开始逐渐有条件承认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再到修改法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历程。一人公司因其股东的单一性,避免出现因股东之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而无法有效迅速地做出决策的情形,因其组织机构的简单性避免出现公司内部因权力配置不平衡、股东利益的分配不平均而引发纠纷的情形。而且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特殊形式,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其股东可因此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从而仅投入有限的投资即可承担有限的经营风险,并将经营风险转嫁到公司债权人身上。但同样因为股东的单一性,一人公司中并不存在传统公司法有关股东之间和公司内部三大机制之间的相互制衡和有效监督,极易发生一人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公司财产,从而给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有鉴于此,一人公司法人制度正是围绕着如何平衡一人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以达到公平、正义的最终目标而展开的。我国的一人公司制度刚刚实施不足三年,相关法律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如何科学的完善我国一人公司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因此,本文主要从如何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角度探讨我国现有的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一人公司及其规制”,简单介绍一人公司的概念、特征,并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分析一人公司的基本规制制度。第二部分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规定及不足”,通过分析我国现有一人公司制度提出有待改进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在借鉴外国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如何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根据我国的实践现状,从事先规制和事后规制两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建议,为我国将来立法修改提供参考。第四部分为“结论”,在对本文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指出我国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完善应从构建一人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体系的角度出发,从而加强对一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以维持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