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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界定公司资本制度的概念,再通过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种制度模式的比较,探究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新《公司法》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发现并阐述其优越性所在,追寻公司资本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关于公司资本形成、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在范围上,公司资本制度涵盖公司资本及其相关制度,包括资本形成制度、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股东出资形式、股东退股制度、股份回购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等六个方面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安全、公平、自由、效率是公司资本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功能。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是围绕着安全、公平、自由、效率进行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更是安全、公平、自由、效率合力作用的结果。 法定资本制以社会为本位,追求安全价值,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坚持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个原则。授权资本制以个人为本位,追求效率价值,注重提高公司的设立效率,其制定法只对公司资本形成作原则性规定,通过判例所确认的“揭开法人面纱”和“资本充实”等原则,对制度本身在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不足予以弥补。折衷资本制是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有机结合,力求兼顾安全和效率,既保留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二者的不足,是一种比前两种资本制度更为科学、更有发展前途的公司资本制度。 比较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种制度模式,可以发现公司资本制度呈现出这样的发展趋势:即公司资本制度必须与本国国情相符合,并适应经济全球化下的竞争态势,在观念上应该由安全价值优先向追求效率价值转变,由管制向自治转变,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 中国新《公司法》在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上,实现了由安全价值优先向追求效率价值的转变,由管制向自治的转变,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