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医患关系空前紧张,医患之间出现诚信危机,医疗纠纷呈上升态势,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要想破解医患矛盾,协调医患关系,就必须在法律上界定医患关系的性质,进行法律规制,并为患者维护合法权益寻求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本文在对医患关系进行分析后,指出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合同关系,再根据民法学、合同法学基本原理,结合医疗专业特点,将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和作为自然科学的医学结合起来,对医疗合同进行了深入、全面的专题探讨,并对医方的违约责任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第一,鉴于中国的国情,我国医患关系的性质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关系,而是合同关系。第二,由于医疗行为有其特殊性和专业性,实难用债法中的任何单一合同类型来涵盖,医疗合同应按其合同内容而定其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医疗合同和其他合同相比,在给付内容及给付对象上有其特质。在给付内容上的特质是作为给付内容上的诊疗行为具有侵袭、救命和专门的性质。在给付对象上的特质是诊疗行为和身体的直接关联性及因存在不可能支配的客观要因而欠缺对医疗结果的保证;在医患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上,适当扩大患者的权利,适当增加医方的义务和责任,有利于保护患者方的合法权益,弥补患者在医疗合同关系中的实际上的弱者地位,平衡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期实现“公平合理”。第三,医方的违约责任应严格限制其免责条件和免责条款的适用,从制度设计上应对医方违约责任设定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的写作思路如下: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作为医疗合同基础的医患关系,通过对医患关系类型的历史沿革演变以及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分析,得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笔者的观点是:医患关系已从传统的主动被动型向共同参与型转变,医患关系不是行政关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关系,而是合同关系。 本文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医疗合同的性质、特征,医疗合同的订立、效力与终止,分析了医疗合同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笔者的观点是:医疗合同应按其合同内容而定其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医疗合同和其他合同相比,在给付内容及给付对象上有其特质。在给付内容上的特质是作为给付内容上的诊疗行为具有侵袭、救命和专门的性质。在给付对象上的特质是诊疗行为和身体的直接关联性及因存在不可能支配的客观要因而欠缺对医疗结果的保证;医疗合同的订立有其自身特点;在医患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上,适当扩大患者的权利,适当增加医方的义务和责任,有利于保护患者方的合法权益,弥补患者在医疗合同关系中的实际上的弱者地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