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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伪劣产品被媒体频繁爆光,市场规则混乱和食品安全风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7年公众安全研究报告,伪劣产品的潜在威胁日渐成为公众心病之一。在我国刑法条文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处于第三章,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先于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个罪名,我们知道刑法罪名一般按客体类型划分,又以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次排列,这至少说明本罪的危害性及程度辐射公共安全和个人重要权益界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基础罪名,刑法利用法条竞合形成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基本权益的网络,突显了明确界定该罪主客观要件的司法要求。此外,立法者针对同样是生产、销售行为而按对象性质设置不同罪名,的确带来识别对象交叉竞合或重叠情形择定罪名的难度,有刑法学者还对如此立法带来的重刑化取向提出了批评。基此,本文试图厘清该罪主客观构成要件,在类罪名体系中清晰其基础性作用,清晰与其他具体罪名的逻辑关联。本文共分四部分,约四万字:第一部分,说明讨论基础与问题。简单归纳刑法第140条具体罪名的不法构成,为后续细致分析生产、销售行为方式、对象等具体要件奠定规范平台与理论基础;针对定罪量刑实践活动,梳理涉及行为对象、手段方式、销售金额等构成要件的司法分歧及成因,以及处理法条竞合与犯罪竞合的司法选择;围绕本罪构成要件的规范分析,梳理刑事法学界的观点及争点,为后续深入讨论划出重点范围。第二部分,具体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涵义、类型,在清晰该罪行为特质的基础上,对刑法第140条设置的罪名性质展开分析。首先,生产的原义指将原材料或半成品制造成可供出售或者直接使用的成品的行为,该罪构成中的生产指制造伪劣产品的行为;所谓销售指以出售、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市场或消费者提供伪劣产品的行为。立足于客观主义刑法观,销售是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破坏法秩序和侵害他人权益的关键行为。其次,细致分析刑法规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具体方式,指出其关联和交叉的立法特点。第三部分,从法益保护需要出发,清晰界定伪劣产品的涵义以及流入社会的结果。对象和结果是判定一个行为危害社会程度的重要的客观要素。因此判断产品的伪或者劣的性质,是定性行为的重要环节。伪是指冒充他人的产品、或者供生产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几乎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成份;劣是用低等制造工艺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及半成品生产的明显没有达到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针对该罪销售金额扩大到货值金额的司法解释,有人主张应当将其统称为经营金额,本文认为,在特殊情形下将货值金额作为入罪的定量要素是有积极意义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对象不同引出竞合处罚规则的讨论,根据数额及其他后果引出未遂应否入罪的讨论。第四部分,推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认知与意志因素。针对围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罪过性质进行归纳和评价,在此基础上,根据行为客观要素去分析和推断生产者、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内容;在清晰认识因素的基础上,分析制假贩劣者具体意志内容和性质得出一般性结论:主体为获利对破坏市场秩序持希望态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持放任的态度。尽管规范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该条隐含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但本文仍认为刑法未明确规定就不应设置这一附加要素盲目改变刑法的规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