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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实质化是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落脚点,也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其核心在于通过庭审的方式准确地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在我国长期的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诉讼结构不合理、审判阶段控辩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法官角色定位不明确、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程序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致使刑事审判程序形式化。为此要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必须从刑事庭审的各个方面入手,着力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裁判机制,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对被告人诉讼权利予以充分的保护,同时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化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认证环节,以期能够消除庭审虚化的成因,在诉讼层面实现庭审的实质化。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就刑事庭审实质化作出概述,主要是对刑事庭审实质化产生背景、价值目标及功能等方面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刑事庭审实质化是对庭审形式化深刻反思的结果、也是审判中心理念的逐步强化和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而刑事庭审实质化以实现案件的公正审判、确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为价值目标,从而保证庭审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防范冤假错案等功能的实现。第二部分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庭审实质化的标准问题。从诉讼结构角度来说,庭审需要实现控辩平等、保证法官的中立地位;从审判原则角度看,审判应遵循公开审理、直接言词、辩论质证、集中审理等原则;从证据的运用来看,庭审则应当坚持全面举证、充分质证与及时认证。只有把握好庭审实质化的标准,才能有针对性的解决庭审问题。本文第三部分对我国庭审实质化的困境进行分析。从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标准来看,我国的庭审中有很多地方与庭审实质化不相符。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法官的角色定位不明确、庭审过程中的形式化问题以及证据运用中的问题等都是导致刑事庭审“走过场”的原因。只有把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真正找到妨碍庭审实质化的根源所在,更好的完善庭审活动,实现庭审的实质化。第四部分则针对阻碍庭审实质化的庭审问题提出实现路径。首先,应当控制检察机关的权力、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律师辩护权,实现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其次,应当保障法官的中立地位和独立地位,树立法官的权威;再次,应当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加强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认证制度、完善案卷移送制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庭审的程序中更加突出庭审实质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