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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通常被认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无法亲自参加诉讼,只能通过诉讼代理人代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仅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规定了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且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就是民法通则中的监护人。而我国的监护制度尚不完善,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在诉讼中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于是便出现了现行法律规定无法解决的难题,给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带来障碍。本文通过为未成年人设置诉讼代理人的价值出发,解读了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结合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用现有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因,原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诉讼代理制度的构想。文章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界定了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将诉讼代理与一般的民事代理进行了比较,界定了需要为之设立诉讼代理人的未成年人的范围,以及本文研究的诉讼代理人为专门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设置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第二部分从考察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法定诉讼代理制度入手,简述了我国立法中相关制度的历史变迁,随后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指出了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并通过分析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应该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的诉讼代理制度加以完善的观点。第三部分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诉讼代理制度的具体构想展开论述,首先提出了秉承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应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诉讼代理制度的根本价值导向。其次在肯定我国目前的法定诉讼代理制度的基础上,应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对其进行完善。然后重点论述了为未成年人建立指定诉讼代理制度的建议,并在最后提出应完善与未成年人诉讼代理制度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即完善民事实体法中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不再轻易落空,也避免在民事诉讼中出现因未成年人无监护人等情况而无法实现法定代理,造成诉讼迟延给未成年人的权益带来损害;另外,应在民事诉讼法中建立适当的未成年人出庭制度,让未成年人在必要时候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从而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