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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界在署名权基本理论中向来存在着一些争议,主要包括署名权主体唯一性分歧、署名权客体双重属性认识误区和署名权内容认识分歧三个方面。署名权主体的唯一性,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含义:第一,署名权主体只能是作者;第二,署名权不可共有;第三,署名权随作者死亡事实发生而消灭。署名权客体双重属性认识误区,主要指将作品既看成人身又看成财产的现象。署名权内容认识分歧,主要在于署名权和表明身份权之间的区别于联系的认识。在这三个署名权基本问题的认识上,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界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这解释了揭示了知识产权界对于知识产权理论的模糊与混淆,亟需符合法学原理及知识产权特性的知识产权法律理论厘清与构建。本文以民法、知识产权法和署名权基本理论为出发点,从新的角度——支配关系,审视署名权本质内涵。通过对署名权各权利要素的梳理与分析,以及署名权与民法姓名权的比较,对知识产权中的署名权进行重新的认识与界定,并对分析虚假署名行为进行实务论证,以期为我国著作权领域署名权相关问题的研究以及我国著作权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总体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署名权定义重构的必要性和重构路径进行梳理和说明。对署名权基本理论中存在的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争议,主要包括对署名权主体唯一性分歧、署名权客体存在双重属性认识和署名权内容认识上的分歧等问题进行梳理和初步分析,指出目前知识产权界对署名权基本概念认识上的模糊不清与不良后果,并大致说明本文对署名权进行重构时论证的角度和分析的路径。第二部分主要是从署名权主客体间存在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的角度对署名权的主体和客体进行解释。首先从支配、支配权的概念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出发,得出了署名权属支配权、署名权主客体间存在着支配与被支配关系的结论。其次,支配主体的视角从发,以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本质区别为逻辑起点,通过对委托作品、合作作品和作者死后作品署名权的保护三个相关问题的分析,论证了署名权主体唯一性的观点。最后,从被支配者的视角出发,否定了作者与作品间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从作品具有财产唯一属性角度,得出了署名权客体并非作品的结论,并提出了署名权客体应当满足的四个要件。第三部分主要对署名权的定义进行了重构。首先从署名权的私权性、署名权属精神权利、署名权属能权范畴、署名权是一种定向的人身自由权四个方面分析了署名权的本职属性和内涵,随后,结合上文分析得出的对署名权主体和客体理解,对署名权提出了新的定义。其次,是对虚假署名作品行为侵权性质的分析。最后,通过对假冒他人署名作品行为的本质属性分析,得出了该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署名权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