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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学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一朵奇葩,其在中国古代法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中,很大一部分是律学传统,它不仅表现在理论、思想、学术观点等观念层次上,而且影响到了意识形态和思维方法等领域。可以肯定地说,律学的发达程度及其所取得的成就,是衡量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先进与否的重要尺度。律学成果作为成文法的附属物,一方面扩充了法,另一方面又解决了由于成文法条的抽象性和具体案件的多样性所带来的困境。律学是为解决具体司法问题而产生和发展的。律学作为一种专业知识或技能,构成了司法者正确适用法条的主观条件。笔者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学术和法律教育可以统称为律学,再进一步具体化、明晰化,就是指对法律的注释活动(法律学术)和法律以及法律著作的传授与法律人才的培养的活动(法律教育)。它以阐明律意、辨析法律原则、解释相关的法律概念和术语、以及教授和培养法律人才为基本内容:如秦的《法律答问》、唐的《唐律疏议》,以及魏晋时期律博士的设置等。我们追根溯源来探寻中国古代律学的起源问题,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律学的词语源,笔者认为最早出现在十六国的后赵时期。石勒于319年自称赵王,并大肆封官进爵,任命参军续咸、庾景为“律学祭酒”等大批官吏。二、律学的实践起源,事实上,研究、解释法律的活动更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专指这一时期对法典、法律条文的解释与研究而言。三、律学的理论起源,主要从律学产生的对象基础——法律发展的成熟;律学诞生的人才基础——汉代官学与私学;律学出现的必然性——学术分科的要求,文中均有详细阐述。本文所研究的律学在秦汉这一时期成熟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秦代由于商鞅的改法为律再加上“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规定使得秦代产生了律学的大作——《法律答问》,此时法律的传授也有了很好的途径即“以吏为师”。西汉初就出现了法律的汇编——《二年律令》,而此时私学与官学并行,互为补充,又为这一时期法律的传承提供了更为高效的途径,更为后世王朝所效仿,无出其右者。到了东汉,由于社会上私相复仇的频繁,这就促使礼与法加速磨合,推动了这一时期律学的发展。尤其是“律章句”的大量出现,渐渐缓和着这一矛盾;这一时期法律的传承仍然延续着前代的官学、私学并行模式。秦汉时期的律学家们一面对当时的律令条文进行诠释,同时又教授弟子关于法律方面的学说,对秦汉律学的发展可谓功不可没。当然,处在诞生期的律学也有着自己的特点,文中有详细论述;笔者认为秦汉时期的律学对后世主要产生了六方面影响:一、开创了以经注律的传统;二、开创了作为官府的立法之人同时编纂律令解释的传统;三、开创了对法律的定义解释,扩大了限定性解释的传统;四、私学与官学并行不悖,共同发展,为后世律学的教授与传承提供了范式;五、开创了法律注释活动实行官学、私学并行的传统;六、律学成果直接影响当时乃至后世的法律实践。总之,秦汉律学通过私学和官学的教授与传承使得国家的法律人才薪火相传不断涌现,得以保障,以维护统治者至高无上的权力地位。同时,秦汉律学通过阐释律义、辨析条文,既增强了国家立法的可操作性,也大大提升了各级司法官吏的办案水平,进而提高了立法的科学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司法的效能。同时也进一步统一了全国法律的适用性和国家法制协调的运转,可谓具有相当突出的现实意义和久远意义。律学在中国漫长的历史河流中,既对立法、司法和法律的理论发展、又对法律的内容以及法律词语的运用解释等、更对历史发展走向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本文就是以秦汉律学为着眼点,希望能够把握住秦汉时期律学发展的精髓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