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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税收政策、结转税制度等政策、法律作为西方国家引导企业慈善行为的激励工具已经在实践中广为应用。但是,国外关于企业慈善行为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政策激励仅仅针对公益性企业捐赠,并没有涉及到非公益性企业捐赠。就我国而言,与西方国家类似的情形同样存在。但是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慈善事业的捐赠主体是企业,表现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企业捐赠,这与西方国家以个人为捐赠主体的慈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与此同时,非公益性企业捐赠的兴起改变了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的格局,成为影响慈善事业进步的主要社会力量。与此对应的理论研究滞后性在于:国内外研究成果基本上围绕公益性企业捐赠展开,没有重视非公益性企业捐赠在慈善事业中的公益性效果和社会救助作用。值得注意的是,非公益性企业捐赠已经成为我国企业慈善行为的主要构成,理应引起学界和政府的关注与支持。为此,政府作为我国慈善事业的主导者需要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利用激励工具引导非公益性企业捐赠来支持公益事业,协助政府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企业作为慈善主体的应有作用。现阶段,我国非公益性企业捐赠的激励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关于非公益性企业捐赠的激励指向不明;二是针对非公益性企业捐赠的激励工具缺失;三是围绕非货币性企业捐赠的激励措施欠缺。基于此,针对我国非公益性企业捐赠激励缺失的现状,必须引入适当的激励工具。研究表明,非公益性企业慈善捐赠既能促进社会公益,又有助于企业获得利益回报。因此,关于非公益性企业捐赠激励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或适用性的解释性或实证性分析对于推动我国企业慈善行为乃至慈善事业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围绕我国非公益性企业捐赠激励缺失的主要表现,本文提出了拟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政府是否有必要提供激励工具引导非公益性企业捐赠,现行的公益性企业捐赠激励工具能否在非公益性企业捐赠领域进行激励导入,非公益性企业捐赠的公益性慈善效果与激励效应能否融合?就上述核心问题而言,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第一,我国企业慈善动机的性质是公益性还是非公益性?如何明确非公益性企业捐赠的行为模式?第二,非公益性企业捐赠能否产生公益性慈善效果?公益性企业捐赠激励工具能否向非公益性企业捐赠进行激励导入?第三,税收政策和特许经营制度作为我国非公益性企业捐赠的激励工具是否具有有效性或适用性?根据拟研究的核心问题,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第一,通过分析我国企业慈善动机的类型,明确我国企业慈善动机的性质。第二,尽管企业慈善动机的利益出发点不同,但是其动机产生的慈善行为结果同样都是公益性的。由此分析非公益性企业捐赠的慈善结果也是公益性的。第三,在确定我国非公益性企业捐赠的公益性效果基础上,构建我国非公益性企业捐赠激励研究的理论框架。第四,通过国内外企业慈善行为及公益性企业捐赠激励工具的比较分析,探索我国公益性企业捐赠的激励工具。第五,分析我国非公益性企业捐赠的激励缺失,探讨关于我国非公益性企业捐赠进行激励导入的必要性、可行性、解释性分析。第六,以实证研究法探索税收政策引导我国非公益性企业捐赠的有效性,借助个案研究法分析特许经营制度引导我国非公益性企业捐赠的可行性和适用性。第七,探索旨在引导我国非公益性企业捐赠的激励优化对策。2008年初,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迄今为止最权威性的、激励企业慈善行为的法律、法规。本文以此作为研究的政策依据,选取2007年和2009年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年报的慈善数据(2008年属于自然灾害的特殊年份,其捐赠数据被剔除)。目的是分析我国企业慈善动机的差异性,并以国有和民营企业的个案访谈作为侧面验证依据。进而,运用实证研究法分析税收政策作为激励工具引导非公益性企业捐赠的有效性,并且借助典型案例分析特许经营制度作为激励工具引导非公益性企业捐赠的适用性。根据逻辑推演和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第一,我国企业慈善动机性质是非公益性的,即“绿领巾”而非“红领巾”,这是一种驱动非公益性捐赠的经济理性慈善动机。第二,基于经济理性慈善动机的非公益性企业捐赠能够产生公益性效果。第三,税收政策是引导非公益性企业捐赠的有效激励工具。研究结果表明两者具有显著的相关性,体现出明显的激励效应。第四,政府应该通过优化非公益性企业捐赠的激励机制,达到强化激励效应的目的,最终实现引导非公益性企业捐赠效果的公益性最大化。因此,本文研究我国非公益性企业捐赠的价值所在和现实意义,探索公益性企业捐赠的激励工具向非公益性企业捐赠进行激励导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而引导非公益性企业捐赠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和公益性效果,充分发挥非公益性企业捐赠的公益价值,最终达到社会公益最大化的激励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