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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身心发育不够成熟,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监督和保护,就成为影响未成年人健康、幸福成长的重要因素,也是监护立法的精神实质。我国关于监护的立法最早见于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经历20余年后,我国在社会生活、经济体制、思想观念等各方面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的监护法律、法规已难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很多新问题,如:对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没有相应的制度内容和具体的监护措施,缺乏现代监护规则的人文关怀和人本定位;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归属、责任的承担存在理论和实践问题;监护与抚养、监护权和探望权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清,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需要从理论的角度进行探讨,以期寻求立法上的突破和完善。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通过介绍留守儿童监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受托监护人的地位与职责,建议设立一套较为完备的委托监护和监护监督制度。第二部分,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从监护权的行使原则出发,指出我国共同监护的不足之处,建议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借鉴监护权单方行使和双方行使相结合的原则,多种监护方式并存。重点分析了监护与抚养的关系,指出监护和抚养在父母离婚后是相分离的两个概念,不享有监护权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第三部分,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重点分析了委托监护和父母离婚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列举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相关规定,通过比较,指出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不应该以未成年人是否有财产来划分责任,而应由未成年人以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