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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形态,揭示着社会运转的内在规律和结构模式;法治的兴衰,主宰着一个民族繁荣与没落的命运。法治中国,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组织诚信守法、违法必究。国家赔偿制度的构建,可以弥补公权力不法行使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其中,国家赔偿的标准问题,反映了国家赔付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体现了国家在与民众发生纠葛时的利益取舍和价值取向,是衡量一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重要标杆。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将国家侵权行为作为民事侵权的特殊形式,要求国家与私人在同等方式与限度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而国家赔偿混用民事赔偿之标准。我国大陆地区的国家赔偿制度,最初也源于民事法律之规定,适用民事侵权赔偿之标准,但进行国家赔偿专门立法之后,强调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政能够负担的状况,强调对受害人损失进行适当弥补。因而国家仅对有限范围内的损害提供救济,国家赔偿标准低于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受害人获得的赔偿难以弥补实际损害。完善和提升我国大陆地区的国家赔偿标准,需要对内打破阻碍赔偿标准合理构建的制度瓶颈,对外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学说、理论、判例、立法和诉讼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秉承韩日立法模式,又吸纳德国学说,不仅孕育了丰富的国家赔偿法学理论,而且大量的裁判说理和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又完善了国家赔偿标准的司法实践,推动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标准之高度统一。台湾地区曾经具备与大陆地区同根同源的法治文化和司法传统,同时其法律体系在博采各国之长基础上又经过积极改良,因而,相比欧美及德日的国家赔偿制度,其理论和实践更适宜大陆地区学习和移植。从损害与赔偿是否对等进行考量,国家赔偿标准可以分为适当补偿、全部补偿和惩罚性赔偿三类。台湾地区立足私法说、国家代位责任主义、两次权利保护说等理论,通过法律援引制、双轨制诉讼及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等制度模式,推动国家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标准高度统一;刑事补偿亦基于特别牺牲说进行单独立法,损害与赔偿能够基本等同。由于国家赔偿标准奉行全部补偿原则,国家赔偿诉讼呈现旺盛的生命力。大陆地区秉承公私法理论的严格分野和国家本位主义思想,国家赔偿立法强调符合国情原则,因而国家赔偿标准与民事侵权赔偿标准不同,不仅赔偿项目有限,赔偿额的计算也未充分考虑受害个体的实际损失。国家赔偿争议的审判组织与赔偿程序也有别于民事侵权赔偿之诉。由于国家赔偿标准奉行适当补偿原则,当事人的损害未能获得充分弥补,法外补偿现象较为常见。从法律制度和司法实务两方面具体比较海峡两岸国家赔偿标准之差异,可以发现,台湾地区对人身权益的赔偿,区分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强调赔偿范围的全面性,并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需衡量多重因素,司法实务拥有较大的裁量空间;对财产权益的赔偿,强调法定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司法实务中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之理论以及允许国家赔偿请求与民事赔偿请求混同提出的做法,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大陆地区对人身权益的赔偿,多处设置全国平均主义的计赔方式,不考虑受害个体的实际损失与具体情形,损害与赔偿难以等同;对精神损害的判断,各地司法机关的裁判思路差异较大;对于财产权益的赔偿,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强调赔偿直接损失的原则,司法实务中缩小解释直接损失和扩大认定间接损失的做法,又进一步降低了国家赔偿标准,两岸多起类似的不动产登记违法赔偿案件,呈现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台湾地区国家赔偿采用全部补偿原则,损害与赔偿能高度契合,有利于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其国家赔偿标准的制度模式也容易造成国家赔偿法律体系不独立、公私法理论模糊、审判权互相侵越等问题。另外,台湾地区关于国家赔偿的学说理论与裁判思路也未必全部适合大陆地区移植。因而,完善和提升大陆地区的国家赔偿标准,需要在审慎比较两岸差异的基础上,细致梳理和归纳台湾地区值得大陆地区借鉴的有益内容。当前,公私法融合理论为国家赔偿适用民事赔偿标准提供了理论支撑,国家本位主义向国民本位主义的转变有助于重塑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参考台湾地区的学说理论、法律制度及司法实务,大陆地区完善国家赔偿标准的首要前提是,将适当补偿原则提升为全部补偿原则。其次,在规范模式上,国家赔偿标准可以效仿台湾地区的法律援引制,也可以通过复制民事侵权法律之相关规定实现与民事赔偿标准的同步跟进,或者采用自我更新制,按照全部补偿原则重新设计国家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在采用自我更新制的路径下,国家赔偿可以充分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技术、弹性标准、司法裁量权等内容,设置弹性标准,赋予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空间,促进赔偿额与实际损害高度一致。人身权益领域具体赔偿标准之完善,可以注重赔偿项目的分项核算、区分刑事补偿与非刑事补偿的差异性,摒弃全国平均主义的计赔方式,客观衡量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财产权益领域赔偿标准之完善,可以注重赔偿方式的合理选用,摈弃直接损失的概念,通过赔偿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的原则,实现对财产损失的全面估量。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完善,可以合理确定抚慰金的量化规则,充分考量影响精神损害的各类因素,提高司法裁判说理的充分性和公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