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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弘扬人权保障的近现代刑法,反对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主客观统一是最基本的立场。而在我国刑法中,存在一些主观罪过不明确的条文。这些条文难以用传统的罪过理论来解读,导致了这些个罪在主观罪过认定上存在困难。事实上,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面临同样的问题,他们采用了客观处罚条件理论对应之。引进客观处罚条件理论,并且承认我国在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与主观罪过无关的入罪条件是客观处罚条件,不失为一条可以摆脱我国目前的理论困境的值得探索的出路。本文主要内容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简要介绍问题的引出,研究之目的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客观处罚条件现象在中外的刑法规定中的共通存在。首先揭示了我国传统罪过理论对条文规定的某些入罪条件进行解读的难题,由于立法上对这些罪的罪过形式并未有明确的指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到底持何种心理态度、危害社会的结果在该罪中的指向到底是什么并不清楚,导致对该罪的主观罪过如何确定见解迥异,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双重罪过说”三种学说之主张。然后介绍德国、日本、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刑法学的客观处罚条件理论,向域外刑法理论寻求解困之道,以明晰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客观处罚条件概念、分类,其“客观”的涵义以及与客观不罚事由的关系。第三部分介绍了客观处罚条件存在的法理根据。首先阐明了客观处罚条件是基于刑事政策之目的而设立的限制处罚事由。然后阐释了客观处罚条件与我国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刑法规定并无相悖。最后说明了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符合性,二者是一种动态的统一。第四部分明确了客观处罚条件体系的安排。首先进行了域外三阶层体系中客观处罚条件位置的安排之得失评析,并提出了引入客观处罚条件理论到中国的解决方案,最后对我国刑法条文中的客观处罚条件进行了识别。第五部分是结论,简要总结了全文,归纳了客观处罚条件的相关内容。本文主要创新点在于阐述了客观处罚条件借鉴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并找到客观处罚条件在我国体系中的位置;梳理我国刑法上涉及到客观处罚条件的条款,学界以前的讨论都仅仅是对常见的客观处罚条件条款进行分析,而本文将对我国刑法法条中,所有的客观处罚条件条款做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