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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为案件审理提供了大量鲜活的事实性材料,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种类,对于法官形成心证、做出公正裁决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事人真实的陈述无疑可以使法官快速地了解案情的全貌,确定案件争议焦点,也可以为法院节省很多调查案件证据的时间,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促进法官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而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则会模糊案件的事实真相,扰乱法官的视听,致使法官对案件事实做出不客观的判断,进而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最终致使不公正的判决做出并影响司法公信力。在当今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达到胜诉或其他有利于己方的目的而进行虚假陈述的情况层出不穷、屡见不鲜。种种的虚假陈述行为,总的来说都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案件处理的效率,实为危及司法权威与公正的一大恶疾。然而,目前对于规制民事诉讼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研究还不尽如人意。本文尝试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进行定义与分类,分析对虚假陈述进行规制的现状与对其进行规制所面临的问题,结合域外的立法经验,探讨当下的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可以有的路径选择。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虚假陈述进行了界定与分类,并分析了其危害性。第二部分结合一些调查数据探讨了目前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总体现状,并从四个方面阐述了当前要对虚假陈述进行规制尚面临的问题。第三部分将眼光移向域外,进行比较法的研究,综合了德国、日本、英国与美国关于应对虚假陈述的方法,为国内立法提供参考。最后一部分给出了笔者认为在当下切实可行的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