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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社会风险分摊理论的出现,对于大规模侵权损害事件的救济制度在不断革新,社会保障、责任保险、赔偿基金、公益救助等均是国际上已经成熟运用的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制度。损害赔偿是侵权法上最古老的领域,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经久不衰;损害赔偿同时也是侵权法上的常新环节,一直在探索如何实现公正、高效的损害救济。本文集中讨论赔偿基金制度于我国面对大规模侵权纠纷时,何以成为目前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制度中的优先选择,且如何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文章首先探讨了赔偿基金是如何成为解决大规模侵权纠纷的新路径,并如何在众多侵权损害救济制度中得以凸显赔偿基金救济的优势。赔偿基金对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救济,不仅在诸多案例实践中得到高度评价,而且在价值表现和实践操作过程中有力突破我国大规模侵权救济的困境。鉴于大规模侵权损害的特殊表现如受害人数众多、侵权损害潜伏期长、侵权损害因果关系复杂、损害总量大等,目前我国传统侵权法基本制度仍无法胜任对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救济。多元的侵权损害救济制度各有千秋,但是在对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救济中存在各种欠缺。由于赔偿基金在应急救济、责任分摊,以及在潜伏性损害的赔偿保障等方面的突出效果,成为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的优先选择。文章的第二至第四部分分别阐述了赔偿基金制度的定位及性质,列举出优先适用赔偿基金救济的几种典型大规模侵权,并分析赔偿基金制度的基本架构和具体救济步骤。首先,诉讼替代性救济的制度定位,以及非营利性法人的社会救助基金的定性,有利于明确赔偿基金制度在侵权损害综合救济体系中的位置判断。其次,建立由专项赔偿基金征收、政府财政拨款、对责任人的追偿款和罚款、以及社会捐助等款项集资组成的赔偿基金。该基金可通过国务院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委员会”进行监督,并委托专门管理人或组织负责管理和处理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如此保障赔偿基金制度建立的合法性和程序性,是赔偿基金实现损害救济的必要前提。最后,由于赔偿基金的定损和赔偿是一个较偏重法律技术的领域,主要依靠在案例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出赔偿方法和规则。然,赔偿基金建立之初仍需要赔偿原则和程序框架的指引。赔偿基金的应急救济程序、一次性全部赔偿原则、以及对“公共损害”的补偿等均是整个赔偿救济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只有合理、有效的损害赔偿步骤,才能不失赔偿基金救济的有序性和公正性。国家法律制度建设是赔偿基金实现和实践的前提。文章最后探讨了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立法路径。大规模侵权只是一种侵权形式表现,而非一种新的侵权类型,在我国侵权法中并不须要增加为特殊侵权类型。但是,鉴于现代社会大规模侵权的显性特征以及损害救济的特殊性,有必要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大规模侵权”,并为其提供特殊损害救济。另外,通过单行法的立法规定肯定赔偿基金对一些典型侵权的损害救济,并结合行政法规对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运行和实施进行规范,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赔偿基金制度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