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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属于人类的文化现象,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价值评判的烙印。自从立法者制定规范以来,其便将自己的价值评判贯彻于规范之中,从形而下的司法层面来看,法律规定是对客体的唯一评价标准,客观行为便是评价的客体。所以,想象竞合犯中的行为成为我们探讨的第一个问题,可以说,想象竞合犯的一个犯罪行为是规范评价的结果,是从自然行为到犯罪行为的司法判断的结果。行为是我们探讨想象竞合犯的出发点。在刑法理论中,行为论一直是争议较多的一处,其实从自然行为到犯罪行为,是一个动态的入罪发展过程。正是从刑法中的行为出发,本文借鉴竞合论中的理论内涵,对我国罪数划分标准作了相关探讨。本文的写作脉络是先明确刑法中的行为,继而以行为为划分罪数的标准,进一步厘定想象竞合犯中有争议的具体问题,并着重指出想象竞合犯应当为实质的一罪,对其处罚的原则是从一从重。笔者的动机在于吸收域外刑法学中的合理成分,从规范的角度,即价值评判的角度来研究罪数问题,而罪数论中最能反映论者基本立场之处,便在于如何看待想象竞合犯。故而,对想象竞合犯的探讨,能够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想象竞合犯中的具体问题包括:想象竞合犯的内涵、成立范围、其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之间的关系、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连续犯之间的关系。前四个问题是有关想象竞合犯的内在结构的问题,后两个问题是其与其他犯罪形态之间关系的问题。通过对想象竞合犯的内在结构研究,笔者发现想象竞合犯与其他犯罪形态的最大的不同,在于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但却造成了多个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而问题的核心在于说明什么是一个犯罪行为。笔者于上篇中提出,行为是划分罪数的标准,并且这里的行为是指经过法律规范评价的行为,法律规范是确定行为单复的标准,即此处的行为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而非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从这一理论基础出发,可以将想象竞合犯与其他犯罪形态区别开来。本文共分为上篇与下篇两篇。上篇,主要探讨刑法中行为的法哲学基础以及作为划分罪数标准的行为的内涵。此篇共分三节。第一节,主要对行为的哲学基础作了相关论述,其理论脉络在于运用康德哲学中的时空观与语言哲学中的“沟通行为理性”,对行为的量化问题、时空性问题以及行为的可描述性问题作了相关研究。第二节,本节采取新康德法学派的理论立场,将行为划分为评价之前的行为,即自然、客观的行为,与经过评价之后的行为,即危害行为。并且指出,两个行为于行为论中并不冲突,它们是一个司法评判由形式到实质的过程。两个行为各有不同的功能。第三节,本节将罪数论定位于法律效果之中,故而对罪数的研究是承接犯罪论与刑罚论的中间地带,其不仅可以指导定罪,也可以指导量刑。对于区别罪数的标准,笔者借鉴德国竞合论中对行为单复的划分,认为单数行为与犯罪单数、行为复数与犯罪复数存在着对应关系。并且将法律规范作为评判行为单复的标准,提出了七种单数行为。下篇,主要论述想象竞合犯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此篇分为四节。第一节,探讨想象竞合犯的内在结构。此节分别对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内涵、成立范围做了界定。尤其是想象竞合犯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评价行为时首先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全面评价与禁止重复评价这一对矛盾冲突中,应当选择后者而非前者。第二节,论述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通过对众多处罚原则的相互比较,笔者认为对想象竞合犯采取从一从重的处罚原则是适当的。以上两节是对想象竞合犯自身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第三节,本节论述了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关联与区别。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关系是研究的重点。本节从分析法条竞合犯入手,对法条竞合犯中法条间关系的分类做了相关厘定,在论述二者之间关联的同时,比较了二者的区别。第四节,本节论述想象竞合犯与连续犯的关联与区别。主张将原归于连续犯中的一部分犯罪形态划入接续犯的范畴,将剩下的犯罪形态归为数罪,对其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