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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责任入宪问题不仅是一个价值判断上应不应该的问题,而且更是一个操作技术上可不可行、可不可能以及如何可能的问题。籍由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和技术理性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我们可以清楚地端见,政党责任入宪的工具理性即体现在通过宪法中的责任条款来对政党公权力的运行提供相应的规制手段,并以责任落实的方式来敦促政党遵守这些规定,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保持政党政治的良性发展;政党责任入宪的价值理性,解决的则是一个入宪本身在目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上是否能够证成和有意义的问题,同时这种“应然性”判断也涵盖着人们基于特定的国情和体制因素对其所作的价值考量。问题在于,国情和体制因素是否当然地阻却政党责任入宪的可能性及其可行性讨论,其中还存在着一个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二者之间的价值取舍和事实判断问题。就此而言,对其技术理性的探究,无疑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基于经验、事实以及价值层面的判断标准,并构筑一套具有普适性价值和可资借鉴意义的技术性实施方案。从目前联合国193个成员国公布的宪法文本和规范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中完全没有涉及政党责任条款的情况属于少数。考察发现,就入宪的政党责任条款涉及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追责事由、追责主体等技术性要素也好,还是就政党责任条款出现的宪法章节、政党责任条款构筑的宪法规范类型、政党责任与宪法责任的条款对应关系、政党责任条款构筑的行为——后果规制模式、政党责任之宪法表达的“法律”补充等相关技术性要素的具体特征也罢,国情、体制因素对相关要素的确定及其结合程度的影响是具体而显着的。但是,无论是实行何种政党制度,也无论实行何种宪法监督体制,各国就政党责任条款入宪的在其所相关的某些核心技术性要素以及文本和规范的技术性特征也程度不同地呈现出了某些趋同之处。例如,法人治理、追诉及违宪审查之衔接、政党自由与政党责任之对应、责任主体之兼顾、追责主体之联合、责任强度之递进、追责时间之贯穿、责任形式之多元、追责事由之明确、责任性质之区分、条款配置之统一,等等。经验和事实表明:政党责任条款入宪应首先应当尊重一个国家的体制和国情。其中,如何既能最大限度地契合现代宪法的价值理性,同时又能够有效地防御各种工具理性对其发起的挑战,构筑了各国立宪经验彰显的技术理性。质言之,通过科学而合理的立宪技术推进政党责任条款入宪,无疑有助于树立现代国家的宪法制度自信,也有利于促进现代政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