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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是保险领域中的一种传统性犯罪,其历史几乎与保险业一样古老,它不仅随着保险业的出现而产生,而且与保险事业同步发展,严重危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因此,为了阻止、惩罚这种犯罪,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它。我国随着保险诈骗犯罪的增多,立法机关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保险法》、《刑法》等,对保险诈骗罪进行规范。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及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我国的保险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骗取保险金的犯罪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应搞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即诈骗的数额是否较大,是否达到了法定的标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否则就不能以犯罪论处。保险诈骗罪属结果犯,因此它存在既遂和未遂形态。如果行为人进行保险诈骗所骗取的保险金数额较大,即构成保险诈骗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认定保险诈骗罪的罪数时,要搞清是一罪还是数罪。按照《刑法》第198条第二款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同时又可能构成放火罪、决水罪、投毒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犯罪时,应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于在实施诈骗时,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犯罪行为则按从一重罪处断。按照《刑法》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另外文章还论述了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罪的界限,从而对保险诈骗罪有了更深的了解和认识。 文章在理论分析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立法和司法完善的建议。比如认为保险诈骗犯罪主体应规定为一般主体;应提高保险诈骗罪的法定刑;应完善保险诈骗犯罪的表现方式;重视罚金刑在司法中的运用;设立专门的防治保险欺诈的机构等措施,目的是希望通过立法和司法的完善,从而来减少保险诈骗的发生,使保险事业沿着正常的轨道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