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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引入了民商事仲裁中的“一裁终局”制度,以期缩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仅用了三个条文就搭建起“一裁终局”制度的基本框架,立法上存在较多的缺陷,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一裁终局”的理解与适用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和偏差,因而损伤了该制度的价值。本文以实证分析的方式,从我国当前严峻的劳动争议现状谈起,第一章介绍了“一裁终局”制度的出台背景,即我国“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确立及其在实践中存在的弊端:缺乏自愿性、权威性和效率性等,为此国家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中引入了“一裁终局”制度。第二章对“一裁终局”制度设置的理论依据、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及双方当事人的救济方式进行了系统地梳理和分析。第三章以笔者所在的浙江省宁波市,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对“一裁终局”制度的适用为例,就当前“一裁终局”制度运行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对该制度进行客观的评价,从破解低效、兼顾效率和公平入手,阐述了“一裁终局”制度对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有益探索,同时从立法缺陷和实践困惑两方面对该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第四章简要介绍了德国及我国港台地区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一裁终局”制度的相应建议。本文的重点在于对“一裁终局”制度的建议,即在分析我国劳动争议现状及现行处理制度的不足,并借鉴国外诸多成功模式的基础上,完善对“一裁终局”制度的立法,扩大该制度的适用,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并不断提高劳动仲裁员队伍的素质,以期使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更趋合理、公正,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更快地化解劳资矛盾,切实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