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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诉讼中的专门管辖是基于中国传统的血缘社会和阶级社会,以及政治上的人治观念而形成的,并在封建法典中,通过“八议”和“上请”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就使得中国古代专门管辖主要是以人物的身份来进行划分。目前法律史学界已经对该部分内容有深入所研究,但尚未综合分析此种现象。中国古代诉讼中的专门管辖最初产生在宗室犯罪案件以及军事司法中,并一直被历代统治者沿用,未曾中断,同时在不同的朝代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此外,由于各个朝代所处的具体情况不同,出现了针对宦官、僧侣以及少数民族等人犯罪以及经济类案件的专门管辖,这几种类型的专门管辖仅仅存在于特定朝代或特定时期。统治者设立专门机关来进行专门管辖,其功能与作用主要是针对特定人群进行特殊保护,此外也有针对特定人群进行特殊监管和完善国家司法体系的作用。专门管辖机关审理案件的模式参审制、集议制、部分司法职权制和专门管辖机关的垄断制四种模式,审理模式会由于与中央联系的紧密不同,会产生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