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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看,家庭农场因其家庭经营和商品化生产的属性,成为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动机。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其规模偏小、粗放经营、自给自足的弊病已成为制约农民致富和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因素。家庭农场模式是既能克服前述弊病又能继续发挥家庭农场优势的新型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家庭经营的农业基础地位,推进家庭经营创新,鼓励承包经营权流转到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组织。“家庭农场”这一新概念于2013年首次写入中央一号文件,2014年被第66届联合国大会确定为“国际家庭农业年”(2014IYFF),旨在重新定位家庭农业在国家农业、环保和社会发展政策中的重要性。从法和经济的关系来看,市场经济要求法律规定权利主体的资格以及权利的范围、行使的程序,进而保障经济的发展。经济因为法律的参与不断发展,法律也因经济的发展愈加完善。但滞后于经济的法律,不仅将无法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还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家庭农场发展初见成效,但是也存在着诸如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不健全,难以保障家庭农场稳定地租地规模;家庭农场融资法律体系缺乏、财税扶持政策不足、社会化服务法律体系不健全、农业人才立法不完善、农场主素质较低的问题。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家庭农场起步较早,它们在家庭农场法律制度的不断探索和完善的实践经历中积累了一套可操作性强的宝贵经验,在这类发达国家中以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探索出的经验最是实用。这些国家在宏观调控方面普遍都颁布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特别法,并加强财税、金融、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立法,为家庭农场提供了大力的扶持和帮助。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但我国目前针对家庭农场的法律制度尚在起步阶段,立法实践主要集中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如《山西省农业厅认定家庭农场的暂行意见》、《山西省农业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且数量较少、内容不完整。家庭农场在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现状制约了其健康持续的发展。本文以此为主题,针对我国家庭农场立法情况,进而分析其法律问题,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通过构建家庭农场促进法为家庭农场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本文所构建的家庭农场促进法,并非表现为制定一部《家庭农场促进法》,而是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构建促进法律体系,其中,家庭农场基本法是促进法的核心,通过完善土地流转、金融、财税、人才法律制度,推动和保障家庭农场的发展。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家庭农场法律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崭新的课题,现实中没有家庭农场法,理论上相关研究也很少,本文拟构建家庭农场促进法,保障家庭农场的发展。本文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首先对国外家庭农场立法的原始性资料收集有限,研究有待深入;其次由于理论研究有限,实践调查不足,构建家庭农场促进法的理论基础不够充分;最后由于笔者研究水平有限,对家庭农场促进法中相关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会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实践中对每项制度进行细化考察,继续研究家庭农场相关的法律问题,以弥补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