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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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传统卷烟的新型替代品,电子烟凭借其宣称的“戒烟”、“低害”等功效吸引了消费者的目光,在全球市场范围内迅速普及。一时间,电子烟产业蓬勃发展,成为了近年来投资业内的“新宠”,通过厂商们的包装及美化,吸食电子烟也逐渐成为众多烟民,特别是年轻烟民们追求潮流以及“健康”生活方式的新方向。尽管目前各国对于电子烟的危害性以及戒烟作用效果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有专家指出,用“无害”、“健康”等字眼夸大电子烟的优势将导致一部分未曾接触过烟草产品的消费者选择加入吸烟的队伍,其中青少年吸烟问题尤其需要得到我们的重视。《美国医学会杂志儿科学》(JAMA Pediatr)曾在文中表示,电子烟的使用者中有六到七将成会成为新烟民,对于青年人而言,这才是电子烟的最大危害。此外,尽管电子烟降低了传统烟叶燃烧时可能生成的有害物质,但电子烟中通常都会加入各类香精、甘油等物质调节口味及口感,此类物质长期被吸入肺部容易导致肺部敏感,对身体造成潜在危险。针对电子烟可能带来的健康威胁,近年来,各国加大监管力度,出台了相应措施对电子烟产业予以限制:如美国明尼苏达州选择对电子烟产品征收高达95%的消费税,从而有效降低了当地的电子烟消费量。相比之下,我国对于电子烟的监管尚显乏力,以往主要是通过严禁广告宣传、限制网上销售等方面对电子烟实施了初步监管。上述监管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电子烟行业门槛低、收益高,许多厂商仍然纷纷涌入。此外,由于缺乏统一的市场规范,电子烟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零售渠道分散,大至专卖店,小至自动售货机均可销售电子烟,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仍然难以得到保证。2021年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迈出了电子烟监管的有力一步。《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五条指出,“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电子烟作为普通消费品仅需缴纳13%增值税,随着未来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将电子烟纳入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成为了一个较好的选择。因此,本文提出应在我国现有的消费税体系中增加“电子烟产品”一项,通过对电子烟产品征收消费税,有助于发挥消费税“寓禁于征”的目的,降低我国烟民对电子烟的依赖程度,从而保护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我国目前对于电子烟消费税的研究成果较为有限,国内学者主要从定性角度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在必要性方面,电子烟消费税的征收不仅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规范市场和完善收入再分配,也有助于我国国民素质的提升。在可行性方面,电子烟的征税环节可控,随着国内烟草消费税制度的完善,结合国际电子烟消费税的征收经验,在国内合理征收电子烟消费税并加以有效监管具备可行性。相比之下,国外征收电子烟消费税的时间更早,已在该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际经验。国外学者通过面板数据研究了电子烟的需求价格弹性以及对传统卷烟的替代效应大小,相关研究结论为征收电子烟消费税提供了定量支持。因此,本文在电子烟消费税的税制设计方面,参考了较多国外开征电子烟消费税的相关经验,并将不同征税方案的优缺点进行了分类汇总,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有效的征税方案。此外,经过20多年的规范与整顿,我国传统卷烟市场建立了完善的专卖制度,实现了全行业各环节的有效监管。电子烟产品究其属性而言仍属于烟草类产品,据此,本文在电子烟的税制设计及监管措施等方面借鉴了我国卷烟消费税的相关理论,以期增强政策间的连续性以及稳定性。在税制设计方面,本文对于美国、欧盟以及日本三个国家或地区开征电子烟消费税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并从中吸取有效经验:美国各州对电子烟的征税情况不尽相同,截至2021年初,美国29个州、一些城市和县、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对电子烟产品征税,其中,各州或地区以征收从量税或从价税为主,比例相似,仅少部分地区进行复合征税。日本将加热不燃烧电子烟视同卷烟进行监管,其余雾化电子烟纳入药品进行严格监管。此外,欧盟对于电子烟征管的相关措施也为本文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参考。由于各国对电子烟征收情况各异,我国电子烟消费税政策制定应当基于实际状况进行调整,最终笔者认为较为合适的征税方案为对雾化电子烟在零售环节征收从价税,税率可在20%-60%之间进行选择。同时,在开征电子烟消费税的同时应当对电子烟零售环节加强监管,比如为从事电子烟批发、零售的企业颁发电子烟专卖批发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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