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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原告资格则是开启整个诉讼过程的“总阀门”。目前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主要可以分为竞争者、消费者、社会组织及国家机关四类,而社会组织所具有的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等特征,使其能够发挥其他主体无法企及的独特优势。我国在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赋予了社会组织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因此,更多随之而来的相关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首先阐述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社会组织原告资格的一般理论;然后通过对社会组织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价值进行分析,论述了赋予社会组织原告资格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接着对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社会组织原告资格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分析我国现存制度的合理性及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参考国外较为完善的立法、司法实践,结合我国实际国情,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社会组织原告资格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