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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绪论部分论证了内幕交易的危害,这种危害有两个不同的层次,其一是对于证券市场以及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其二是对于私法上民事法律关系的危害。因此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一直严格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在正文的第一部分中,笔者首先对于现行的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认定的一些学说做出了介绍。在此基础之上,笔者分析了各种学说的不足,并且对这些问题和矛盾产生的根源做出了分析,指出由于内幕交易并不直接侵害特定的投资者的利益,不应当承担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然而私法上的关系有很多种,虽然内幕交易不构成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但是这一行为对于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确产生了侵害,可能构成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性质的探讨之中笔者重点的分析了这种实质上收到侵害的民事法益——在各种法律关系当中的信赖义务,并结合比较法的研究对其内涵做出了充分的说明。正文的第三部分是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探讨,笔者认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存在着两个构成要件,一个是私法上的信赖义务,另一个则是违反信赖义务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笔者在这一部分中对于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的主体做了归纳,还对损害这一要素的地位和作用做出了探讨。在结论部分,笔者强调了内幕交易不应当仅仅依靠私法来进行调整,而是应该在公法私法合力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综合的控制,要针对不同的法益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这样才能达到杜绝内幕交易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