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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社会转型等原因,二十一世纪的前十余年,是我国各类突发事件的高峰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考验着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由于突发事件的突然性、不可预测性、破坏性等特点,对公众的切身利益和心理状态产生着极大的影响。如果公众不能够第一时间接收到突发事件的真相,各种谣言就会迅速传播,极易造成突发事件的附加危害,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产生,加大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难度。因此,政府及时、全面、准确、真实的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对于强化公众危机意识、协助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增加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国家形象,为我国建设民主法治政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上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进步,《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一系列处理突发事件的规范相继出台,为我国突发事件处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成功指导了“5.12”地震等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工作。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因为没有制定法律层级的信息公开法、缺乏统一的法律体系及行政观念落后等原因的阻碍,我国政府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上做的远远不够,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绪论,阐述了本文选题的背景、意义、研究现状,以及本文所采取的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是对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相关理论的分析,介绍了相关概念的内涵、理论基础,并对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例外事项做了梳理。第三部分是考察域外国家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列举了美、英、日、瑞典等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做法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参照及能够给我们国家带来的启示。第四部分是我国突发事件信息公开范围的现状考察,通过实践现状和立法现状,分析我国在信息公开范围处理上的问题及原因。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突发事件信息公开范围的对策建议,通过知情权入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基本原则,细化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条款、建立健全系统的法律体系、增加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阐述。希望通过以上的分析建议,能为我国突发事件信息公开范围的完善起到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