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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形势的变迁,在校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不断发生,受少子化社会背景的影响,学校和有关机关处理此类问题相当复杂。本论文首先从校园伤害事故的构成要素入手,分别从时间、空间、主体、职责四个方面确定了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这为学校赔偿责任的承担明确了一个基本前提;同时以学校这个责任主体为中心,具体分析了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包括校方责任事故、非校方责任事故和校方免责责任事故三种类型,这样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就能迅速地厘清学校、学生(家长)和第三人的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是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最大难题。要处理好这个问题,首要的是弄清学校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有很大的争论,主要有监护关系说、契约关系说、行政关系说等。本论文的第二部分对这些主张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和分析,肯定这些主张合理的部分,也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论证了学校和学生是一种复合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从广义上说,学生和学校是受教育法等具有公权性质的法律调整,但是一旦发生损害赔偿时,它适用的又是民法、侵权法等私法,而不是行政赔偿法。本论文的第三部分就从这一法律关系出发确立了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结合现有的立法,司法实践,兼顾学校和学生方的利益,确立了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特定条件下的公平原则的使用,否定争议最大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不同归责原则下的赔偿标准和范围,尤其是公平原则下,赔偿应当是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在赔偿范围内,而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按照总赔偿额一分为二地承担责任。同时对《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偿责任”的含义义做了一定探讨,提出“补偿责任”和“追偿权”的范围和实现的方法。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最好的方法是完善立法和事后救济制度,本论文第四部分从法律和制度两个层面面提出自己的看法。完善的立法可以有效的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现阶段应创立《校园安全条例》,统一现有的法律制度,立法中要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避免教育立法零散,笼统的通病。纠纷解决机制方面重视调解,明确调解的几种模式,同时有序地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将校园伤害事故纳入其中。赔偿方面将保险和校园伤害专项基金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赔偿社会化,使受害学生能够得到合理及时的赔偿,这样就能有效地化解学校和学生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