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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为研究对象,探究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困境以及产生困境背后的原因,通过对困境机制的分析与解剖,从而提出保障与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对策。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包括三大困境:法律规范失灵、保障分配失衡、法律救济不足。通过分析雇佣单位对农民工的雇佣方式,以是否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能够确认为依据,可分为雇佣单位对农民工的正规用工与非正规用工两大类型。其中非正规类型中包括两方非正规用工与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且劳务派遣是非正规用工中的主要用工方式。农民工在不同类型的用工方式下所面临的权益保障问题也不相同,但总体上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着劳动安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被侵犯的现实问题。基于此的分析,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得不到保障的原因是制度合理规范层面的法律规范失灵、平等分配层面的保障分配失衡、维权渠道层面的法律救济不足。法律规范失灵表现为劳动合同法难以达到保障农民工权益不受损害的立法目的。正规用工下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面临“契约陷阱”、合同短期化、企业履约不理想以及非正规用工下的农民工与雇佣单位间的事实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的现状,导致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但无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究其原因,从劳动者与雇佣单位来看,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有意识的规避法律,不签订劳动合同。更进一步,企业与农民工在劳动市场上地位的不平等,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地方政府在政绩观的引导下又偏向于对企业的保护,干预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最终导致了劳动合同法难以发挥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作用;保障分配失衡集中于社会保险、城镇公共福利两大领域。社会保险领域,农民工参与城镇职工保险比例低,参保水平低于城镇人员。社会福利领域,农民工游离在城镇住房保障体制之外、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不公、难以享受城镇就业福利,农民工虽然工作生活在城市,却不能与城镇人员同等的享有社会保障福利政策。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差别化与碎片化、社会福利的属地性与竞争性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城乡二元化;农民工主要采取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四种维权方式。部分农民工权利受到损害后并没有采取司法救济的形式来维权,而是通过信访或者极端的私下解决的方式维权,最终的结果可能进一步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文从仲裁、司法、执法三大方面分析了法律救济机制自身的不足,还从农民工、企业、政府三大主体分析了农民工运用法律救济维权的阻力,来解释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救济不足的原因。基于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困境与原因的分析,对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有重大的意义。首先,要完善《劳动合同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合同法》能发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具体说来,一是要明确《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概念,二是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力度,三是普及《劳动合同法》的观念。其次,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使得农民工在城市中能享受社会福利政策,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一是要完善《社会保险法》与社会保险制度,二是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公共服务体系内,三是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最后,完善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救济渠道,使农民工能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摒除极端的私力维权方式。具体来说主要是完善法律救济的自身机制,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司法制度,建立综合性的劳动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