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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人们追求一种友善互助的社会文明和精神状态,这种追求和期望成为了现代侵权法中不作为侵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精神层面的必要原因。侵权法上的不作为侵权属于一种消极形态的侵权模式,作为一种新生的侵权形式,不作为侵权在理论、立法和司法方面都存在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在理论层面有很多争议,实践中也有很多难以处理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探讨,将更有助于解决不作为侵权纠纷,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和私法自由。本文通过一起校园侵权类型的具体案例,引发一系列对侵权法中不作为侵权行为方面的理论焦点讨论,通过对案件情况和法院判罚做以简要说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了三个有关不作为侵权行为方面的理论争议问题,从而引起对这三个焦点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对不作为侵权行为进行研究,首先要明确如何界定侵权法中的不作为侵权行为,本文对此展开了一系列理论分析,在了解不作为侵权行为概况后,分别从如何区分侵权法中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与作为侵权行为、侵权法中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与不作为、侵权法中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与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行为、侵权法中的不作为侵权与行政法中的不作为行为四个方面进行对比,从而明确侵权法中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与其他相类似的概念的区分界限。不作为侵权行为理论的核心要素是特定的作为义务,侵权法中的不作为侵权行为的义务来源和责任承担问题,是研究不作为侵权行为理论的重要方面,这部分内容主要阐述了几种比较典型的不作为侵权作为义务的义务来源类型,并对因义务来源不同所承担的责任形态差异做以阐述。侵权法中的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也是不作为侵权行为理论中较为杂乱的一部分内容,本文对一般侵权行为及特殊侵权行为中比较常见的几种不作为侵权行为类型加以归纳,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如何适用归责原则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