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显著性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基础,不论是商标注册还是对其进行法律保护,都会涉及这一问题。显著性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基石,甚至可以说对商标进行的法律保护实际是以保护显著性为根本而进行的延伸。相比较其他知识产权研究而言,目前国内关于商标显著性的研究并不算多,并且在相关问题上尚存较大争议。本文选此课题,旨在通过对显著性与商标功能和商标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说明对显著性的保护与商标保护在本质上存在一致性。以期能够在众多的商标显著性研究中抒一己之言,为显著性的研究尽一点绵薄之力,同时也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有助于司法实践从保护显著性的角度对商标侵权进行全面认定。本文分别从显著性的基本问题、显著性与商标权利的依存关系、显著性的理论分析、及显著性视角下中国的商标权利保护四个方面,围绕显著性进行展开讨论。其中第一部分阐述的是商标显著性的基本问题。在这一部分中,以商标的功能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其与显著性的关系,指明显著性的本质是在消费者脑中建立特定联系的可能性。商标区别商品、指示产源、表彰商誉等几大功能的实现都要依靠显著性这一本质特征。只有具备了显著性,商标才可能使消费者将特定的商品与特定商家联系起来,商标指示来源等功能才会逐渐建立并实现。所以商标的显著性实质上就是使消费者在商标与商品之问建立特定联系的可能性。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显著性与商标权利之间的依存关系。显著性是商标权利产生的前提,决定了商标权利的内容与保护范围,同时显著性的退化也直接影响到商标权的存续。此部分对显著性与商标权利进行总括式的论述,主要目的是在厘清二者关系的情况下,便于后面章节从显著性的角度对商标保护进行具体的论述。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主体,从显著性的角度出发,分别讨论了商标显著性与混淆理论下的商标保护及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关系。商标的权利无论是通过使用、注册或驰名生,其保护的基本依据都是建立在避免混淆之上的,所以混淆理论是商标权利保护的基础。但是传统的混淆理论存在致命的缺陷,当商标产生一定知名度时会发生权利保护范围缩小的情形,有违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初衷,因此一种新的制度——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淡化理论应运而生。该部分以商标权利保护为起点,重点考察了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与商标显著性之间的作用原理,并得出商标权利保护的本质在于对商标显著性维护的观点。第四部分主要是以显著性为视角,对我国商标权利保护制度的评析。通过上文的论述可以得知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是对商标显显著的破坏,因此应当从显著性入手对商标进行法律保护,这样不仅能够从根本上应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方便相关法律的直接适用;而且在明确淡化行为本质的基础上能够科学地界定商标淡化的法律概念及其表现形式,使之真正成为独立于混淆理论之外的一种商标保护模式,与混淆理论形成商标权利保护上的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