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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宏观调控是政府为熨平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以调整税法规则、变动税法要素或设立新税种的方式改变市场主体的经济预期,引导调控受体做出与调控目标相一致的行为选择,实现预期目标的宏观调控手段。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税收宏观调控具有相机行、间接性、法定性以及临时性的特征。按照税收宏观调控措施对税法体系影响的大小,可将其分为税种调控、税法要素调控和补充性政策调控三种类型。 通过对以房地产市场为代表的税收宏观调控措施的梳理和评析可以发现,调控主体混乱、越权调控频发、抑制性调控目标难以实现、税法的稳定性和调控受体的信赖利益受损是我国税收宏观调控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造成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制定规制税收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调控措施频繁变动引发的动态不一致、对市场效率的过分追求以及税收法定主义实施不力。 针对我国税收宏观调控领域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发现,对税收宏观调控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十分必要。根据税收宏观调控自身的特点和实践的需要,可将税法规范分为基本规范和边缘性规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分别进行修订,以实现税法稳定性和税收宏观调控灵活性的有机统一。在税收宏观调控的过程中,调控主体应在坚持税收法定、适度调控和权责统一三个原则的前提下,确保税收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和调控效率。最后,如果调控主体制定的税收调控措施违反了法律规定并给调控受体造成损害的,利益受损的调控受体还可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要求调控主体的直接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从而形成对税收宏观调控措施制定者的制度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