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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作为一项重要的担保制度,在经济生活中发生了重要的作用。抵押制度能够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是当事人投资融资过程中的重要担保手段,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被称为“担保之王”。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规定更是关系到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和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三方面利益的平衡和协调。本文重点在于合理地解释和运用我国的抵押物转让立法以达到平衡和协调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物尽其用,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已经设有权利负担的抵押物进入流通领域,那么我国物权法对于抵押物转让的态度在根本上是持积极态度还是消极态度?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那么抵押人与抵押物受让人之间订立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对抵押物的处分行为效力为何?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立法者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取向呈现出反复变换,矛盾不一的态度,也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尴尬和困惑。在此背景下,如何保障交易安全和实现物尽其用的立法目的,本文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法价值取向进行深刻解读,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帮助。除绪论部分以外,正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我国对抵押物转让的立法思想的沿革,及其内在动力。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绝对保护,《民通意见》采用对抵押物转让的严格限制主义,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物转让无效,该规定显然与市场自由流通规律相悖,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后《担保法》逐渐放宽了抵押物转让的限制,只要求“通知”抵押权人即可。然而,过于宽松的态度对抵押权人的利益又造成严重损害。最后,《物权法》再次回归到严格限制主义,鉴于此,笔者希望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对《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理论解释,以期指导实践。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文献的梳理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抵押物转让的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立法例。通过对抵押物转让这一法律规定的比较研究,分析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与我国在对待抵押物转让这一法律问题上态度迥异的理论根源。问题的探讨又回到最初关于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这一根本问题上来。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抵押物转让这一行为的法律结构和并对其法律效力进行划分。抵押物转让这一行为实质上包含两个法律行为,一个负担行为,一个处分行为。负担行为的效力即转让合同的效力,处分行为的效力即指物权转让行为的效力。通过“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的方法分析得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擅自转让抵押物符合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构造,并进一步论述在构成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抵押物转让的合同效力及物权变动效果。第四部分主要厘清抵押物转让的负担行为在构成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关系。首先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结构进行分析,得出抵押物转让在构成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去解决,主要原因在于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的法律解释。在抵押物转让构成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抵押物的受让人并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中要求的第三人“善意”的要求。根据实践中的对抵押物转让的相关程序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受让人不可能“善意”取得抵押物。第五部分主要讨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违约责任及其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受到限制,非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否则其物权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后,受让人取得抵押物的目的不能达成,法律赋予非违约方以合同解除权,并要求抵押人赔偿受让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