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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运营线路和里程的不断增加,由从前城市轨道交通单线运营逐渐向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迈进的同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发生率也在不断地增加。近年来,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铁较发达城市的地方法院,先后受理了多起因轨道交通运输工具侵权所导致的人身损害索赔案件。鉴于此,笔者在本篇毕业论文的写作中,以“案例分析模式”作为全篇论文的大背景,并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的典型案例,即“吴华林诉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案作为整篇论文的切入点,将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各方争议的焦点提取出来,采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法理解释等多种方法对争议问题进行逐个剖析和论述。最后得出结论,并提出对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侵权致害案件的法律适用及立法建议。全文共分为六大部分,整篇论文脉络以本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和争议问题,如“归责原则适用问题”、“受害人过错规则问题”、“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以及在今后的城市轨道交通法中是否设定“限额赔偿制度”问题作为主线。在综合上述问题基础上,笔者总结出四点立法建议,希望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和交通立法有所帮助。第一部分从“吴华林诉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入手,详细论述了三个阶段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并将案件中涉及的争议焦点,如侵权诉因与违约诉因的竞合问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中“高速”的法律界定问题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过失相抵的适用等问题做了详细论述。第二部分结合本案对“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做了具体分析,将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划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免责原则。在三个阶段的审判中,正是由于人民法院对归责的适用理解不清以及对归责原则的适用混乱才导致案件反复发回重审的。在第三部分,笔者着重分析了在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在特殊侵权案件,即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侵权案件中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第四部分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以及在本案中原告吴华林和诉讼代理人为什么在第二阶段将1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提高到30万,为什么又在第三阶段的诉讼中将精神损害赔偿从30万提高到50万。第五部分涉及的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限额赔偿制度”。2012年国务院通过的628号文件已经废止了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限额赔偿,那么还有没有必要在今后的城市轨道交通立法中加入“限额赔偿制度”?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对“限额赔偿制度”的理念有自己全新的理解。最后是第六部分,主要是根据以上几个部分的论述,笔者提出了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立法建议。总之,写作该篇论文的主要目的是在我国未来的城市轨道交通立法中,通过对吴华林一案争议问题的解读,给以后轨道交通立法一个借鉴。笔者也真心地希望通过这次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具运行致害之侵权案件的剖析,挖掘出比较典型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焦点,能够为推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完善尽绵薄之力。同时,我更相信,只要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立法的步伐,以系统化、体系化以及国际化的思维来推动城市轨道交通的法制建设,就能更好地解决轨道交通案件的侵权问题,也能让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沿着更快、更健康的方向发展。